※ 引述《trc4231 (dick)》之铭言:
[其余恕删]
: 整件事情的重点不该是放在林奕含对该名老师的爱恨情仇,而是一个已婚且有小孩的教育
: 工作者不论是什么理由都不该去染指他的学生(即使是女学生爱慕老师也不行)。他自称是
: 合意性交,问题是你一个已婚的人有什么资格和老婆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更何况是一个才
: 16岁没有恋爱经验的学生。
您整篇文章的分析都很有条理。但如果真要去理解社会上为什么还是有一些看起来
像是在为狼师说话的声音,就不能光从已婚的人有没有资格与配偶之外的人合意性
交,或对象是有无恋爱经验的青少年(女)来谈。
要从可不可以给与道德上谴责来看这件事情,答案已经很清楚。但在您的分析下,
问题停在了合意性交的资格之上,并且是分别从已婚人士与没有恋爱经验来界定这
样的资格,这就出现了社会感情与社会实践的分裂。更进一步说,若要从这种“资
格说”的道德谴责连结到法律制裁,就是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想法。然而,这样的想
法,毫不意外在当下舆论中占据了非常大的音量。
您整篇文章与某些不同意见错开之处正式在此。深入一点说,“被害人非常可怜”
从来就不是刑法构成要件是不是可被满足所应该考虑的事情,毕竟构成要件不是
伸缩自在的爱。当然当整个社会都在为作家逝去而惋惜的时候,会有部分舆论希望
构成要件可以自由地开阖并不是一件多稀奇的事情。
只不过向后站一步,还是可以看出来,所谓的人有自主决定这件事是规范对于人的
想像与默认,这个想像与默认固然是一种价值决定,但却没有规范性。正因如此,
从来没有人会去反对,对人的自主决定要更加细腻地去理解与掌握,因为所谓的自
主决定本来就是瞬息万变、千回百转。然而追问到最后,判断的人仍旧要在是与否
的二元符码中择一。这时,要如何一面宣称法律是尊重个人当下的决定的,一面却
要细致地解剖权力关系之幽微,让追悔可以跨越时空,就成了没人可以明确回答的
问题。
最让人感到吊诡的是:当一个社会想要完美保护自主权的时候,就必须要以不尊重
自主权的方式来保护自主权。这成了一趟从现代返航向前现代的逆行之旅,因为自
主不再意味个人决定,反而是社会才有权决定。不符合社会标准的决定伤害的是社
会的感情,撕开轻薄的假象,才发现原来要保护的不是个人的自主,而是社会。为
了保护所谓的“自主”,保护法益也得学会折返跑。
这些问题反复在推敲的只有一件事,什么时候才是国家介入自主的时机?又国家该
以什么样的理由介入?如果返回到已婚与没有恋爱经验可以正当化道德谴责,那么
它们可不可以正当化对于妨害自主的犯罪类型的介入?如果答案是可以,那么这个
社会的确从未现代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