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整件事中
我最想问的 何谓诱奸?
别跟我说自己查刑法221条的蠢话
上面要件写得很清楚
“违反其意愿”
我看到有人说用教师身份引诱女学生上床云云
那问题是在“教师”、“身份”还是“引诱”?
我经营事业有成 用企业家身份引诱女人跟我上床算不算我诱奸她?
林志玲台湾第一名模 我被她美色吸引而上床算不算她用美色诱奸我?
所以问题是在教师和学生?
师生恋该被抓去关? 师生一夜情被关? 师生多夜情该被关?
师生长期不正常情感关系该被关?
怪咧 这是民国五十年吗? 我一直以为师生恋不可以是老一辈的保守观念
但是他们好像也没严重到要把老师抓起来关,没被关就说他有特权这种程度吧?
啊又有人说陈兴用补教老师的身份地位逼迫林奕含和他发生关系
干!! 那就是“违反其意愿”
是强奸啊!!!
请大家正名
我是说有正义感的乡民们别那么含蓄
直接指控陈兴“强奸”林奕含 OK?
当然敢这么大剌剌的肯定是有证据吧?
有证据的话 我当然也是加入声援林奕含家人的行列
一定要把强奸犯给定罪才可以
不过话说回来 大家又不这么讲 都说是诱奸诱奸
呃 那到底… 什么是诱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