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跳针啊?
就跟说你的解释完全是断章取义,完全不顾法规范体系的内容,你还自我催眠的这么高
兴?真是自我感觉良好啊!
首先,我们来看法条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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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条
意图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
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
亦同。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
下罚金。
231 条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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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法规范体系很清楚了,对于十六岁以下男女,法律因顾虑到其性自主权未发育完全,
所以只要有引诱性行为就加以处罚,但对于十六岁以上,因其已具有性自主权,所以单
单引诱并不构成犯罪,还必须要符合营利的要件才能处罚。
所以问题接着来了,儿福法49条规定是否须采取相同的解释标准,北高行101诉477判决
这样说:
: : (五)虽原告主张原处分、申诉、再申诉评议书及诉愿决定书就“
: : 引诱”或“容留”之法律概念涵摄于本案事实时显有错误,
: : 对“引诱”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释,亦违背解释法则云
: : 云。惟查,宜兰地院检察署检察官系因刑事法律采严格之证
: : 明法则,认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条第1 项、第227 条第1 项
: : 、第2 项及第228 条第1 项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
: : 侦字第○○○○号不起诉处分书。而刑法第231 条(图利使
: : 人为性交或猥亵罪)系规定:“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
: : 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处……”
: : ,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规定:“任何人对于儿
: : 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
: : 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之构成要件有别外,纵
所以你直接引用51年关于刑法233条规范构成要解释就是错的,根本没有回答别人的
质疑!北高行101诉477判决的理由还比你诚恳多了!
再者,北高行101诉477判决也说了
: :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之“引诱”或“容留”法律
: : 概念之解释,亦采如刑事法律之严格证明法则,且纵原告主
: : 张已有性行为自由之女学生系自愿穿着原告赠送之肚兜及丁
: : 字裤(极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而发生“两愿”性行为不
: : 构成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引诱”之说词为可采
: : ,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与未满18岁之女学生发生性
: : 行为,则诚难谓原告未涉有“容留”仍属少年之女学生为性
: : 交之情事(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所谓“容留”并
: : 未如原告所言以过夜或同居等情形为要件)。甚者,原告亦
: : 自承其在女学生国中到高中时在被告学校办公室指导包括女
: : 学生在内之数名学生,而此事实亦经访谈其他证人证述属实
这里就讲得很清楚了:只要有性自主权女学生发生“两愿”性行为就不构成儿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引诱”。明明白白打你的脸,怎么你还看不懂?拼命跳针?
更别提北高行101诉477判决后段所说:
甚者,原告亦
: : 自承其在女学生国中到高中时在被告学校办公室指导包括女
: : 学生在内之数名学生,而此事实亦经访谈其他证人证述属实
: : (详见性平会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则原告与女学生实质上
: : 既仍维持师生关系(况原告于教评会开会时到场陈述:女学
: : 生都称其为老师,且原告将学生之撒娇,视为师生互动等语
: : ),原告却于女学生未满18岁,心智尚未成熟之时,即与其
: : 发生性关系,有违教师之专业伦理,亦难谓未有儿童及少年
: : 福利法第30条第14款之“其他对少年为不正当之行为”情事
: : (嗣后修正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15款,其规定亦同
: : )。
法院之所可以概括条款处罚被告,不是单单因为其与未满十八岁之男女为性交,而是
他违反教师法的义务,这么重要的解释段落你都故意忽略,直接导出结论,这代表你
的法学论理过程完全不及格吗!照你这种思考模式下去,我看你就算在考一百年也不
考不上律师的,别再自我幻想了好吗?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铭言:
: ※ 引述《wyytwo (平安喜乐)》之铭言:
: : 公平正义的标准大家都不一样
: : 因为大家的出生背景.学经历.个性.外表.身心状况...等都有所不同
: : 所以很难有一个标准来限制妳想要的"公平正义"
: : 除非法律有订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则 例如妨害家庭罪
: : (声明中说陈妻愿意原谅,是指她可以告林奕含吗?可是林奕含自愿吗?这是个虐恋)
: : 我想妳就可以去吉
: 通奸罪要对方知情已婚啊,比方说假设有个狼师尬了16岁少女,他老婆要告小女生通奸,告的成吗?
: 那只要小女生说“我不知道他已婚”,喔喔,那抱歉,请原告举证,证明小女生知情,否则告不成
: 另外通奸罪必须有奸淫之事实,简单讲就是发生性行为,如果小女生说“我只有被猥亵没有通奸”,喔喔,那抱歉,请原告举证,证明小女生有跟男方性行为事实,例如从小女生体内采集到男方精液,不过她不会让你采的
: 那如果小女生说“我只有被猥亵没有通奸”,男方有没有事?
: 由于满16未满18仍然是儿少法保护对象,儿少法49条规定强迫/引诱/容留/媒介发生猥亵,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都会构成违反儿少法,最重罚30万外加公告姓名,可惜这一条只是行政罚,不会留刑事前科
: 那何谓引诱?判例说本来没有这个意思,吸引诱惑你有这个意思的行为,就是引诱
: 所以如果小女生证称“我本来没有猥亵的意思,他以言语劝诱我,致使我生猥亵的意思而和行为人发生猥亵行为”,那男方很可能就判罚
: 如果小女生再出示手机,有男方传短信“我想吃奶”,然后小女生再哭哭说“我真的被他吃奶”,那我敢说99.9%就稳的
: 可惜林作家已不在人世,无法出来了,愿她安息
: (笔者为环河市场资深猪肉摊贩,著作等身,著有“主观与客观猪腱”、“屠宰的极限”等专书,是猪肉界的权威)
: : 但宪法也有保障言论自由 请所有人要思考过后再评论 为了保护大家
: : 我唯一帮妳说一句话 不关妳的事 那是妳爸爸做错事 有去上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