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遭邻犬袭击 他英雄救美反挨告性骚扰

楼主: HowLeeHi (处处留心皆正妹)   2017-05-10 15:47:36
来看看判决文吧....唉
【裁判字号】 105,诉,1246
【裁判日期】 1060424
【裁判案由】 诬告
【裁判全文】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诉字第1246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文智园
选任辩护人 王信凯律师
上列被告因诬告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5 年度侦字第9946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文智园犯诬告罪,处有期徒刑参月。
事 实
一、文智园于民国103 年12月29日上午10时许,抱着小型犬只行
经新北市○○区○○街000 号前,该处忠孝街119 之3 号住
户张国权所饲养之米格鲁犬突然从屋内冲出欲扑向文智园,
致文智园受到惊吓,旋经张国权之友人王光兴上前以手将该
米格鲁犬拨开制止并阻挡于文智园与该犬中间,以避免该米
格鲁犬造成文智园之困扰,其后文智园与张国权为此纠纷发
生口角冲突,并互相兴讼。文智园明知王光兴于上开时、地
并未触碰或环抱其身体,于事后知悉王光兴系张国权之友人
,竟意图使王光兴受刑事处分,于104 年1 月18日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势派出所,向该管员警诬指王光
兴当时冲出来将其抱住,触摸其胸部与腹部间之身体部分,
使之无法行动,让其感到不舒服等节,而对王光兴提出性骚
扰之告诉,嗣该案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以104
年度侦字第8628号为不起诉处分确定,始悉上情。
二、案经王光兴诉由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壹、证据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虽不符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1 至第159 条之4 之规定,而经当事人于审判程序同意
作为证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
认为适当者,亦得为证据。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于法院
调查证据时,知有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第1 项不得为证据之
情形,而未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者,视为有前项之同
意,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决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作成之相关供述证据,虽属传闻证据,
惟公诉人、被告文智园及其辩护人于本院准备程序、审判期
日均未对证据能力有所争执(见本院卷第22页),亦未于言
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本院审酌上开证据资料制作时之情
况,尚无违法不当及证明力明显过低之瑕疵,亦认为以之作
为证据应属适当,故认前揭证据资料均有证据能力。又本判
决其余所引用之非供述证据,查无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亦均认具证据能力。
贰、实体部分:
一、讯据被告矢口否认有何诬告犯行,辩称:当时告诉人王光兴
用双手从背后环抱我,有触碰到我胸部,我跌倒2 次,后来
警察说他和张国权是朋友,我感觉很差,他应该要抓住狗而
不是抱住、触碰我身体,我并非诬告等节;辩护人为其辩护
称:案发时被告以为告诉人是路过义助之人而表达感谢,对
遭受环抱之事不以为意,未于第一时间提告,事后发现告诉
人与张国权等人同伙,越想越感到厌恶、恶心不舒服,于是
提告性骚扰,且该案检察官对告诉人与被告是否有肢体碰触
亦无法确认,并无积极证据足认被告系故意虚构其遭告诉人
环抱之事实,应谕知无罪等节。惟查:
(一)被告于上开时、地,因张国权饲养之米格鲁犬从屋内冲出欲
扑向被告,致被告发生惊吓,当时在张国权住处之告诉人曾
上前处理,其后被告与张国权发生口角冲突而互相兴讼;被
告嗣于104 年1 月18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对告诉人提出性骚扰告诉,指诉告诉人于上开时、地有将其
抱住、触摸其身体胸部与腹部之间,使其无法行动而感到不
舒服等节,该案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新北地检
署)检察官调查后认告诉人犯罪嫌疑不足,以104 年度侦字
第8628号为不起诉处分确定等情,有新北地检署104 年度侦
字第8628号违反性骚扰防治法案件侦查卷宗、该案不起诉处
分书、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19 号判决书等资料可资佐证(
见本院卷第49至57页),且未据被告争执,堪以认定。
(二)被告于上开时、地因张国权饲养之米格鲁向前冲扑而受到惊
吓之际,告诉人曾上前处理之情形,据证人即告诉人于侦查
中证称:当天我在张国权家坐了一个多小时就准备离开,张
国权家的铁门是整片式的铁卷门,旁边有个铁制小门,我打
开铁制小门坐着要穿鞋离开,他家的米格鲁本来在屋内站在
我旁边,可能看到被告抱着一只小狗走过来,米格鲁就想冲
出去,我发现就把牠抱住往屋内放,没想到牠又冲出去,我
来不及反应,就看到牠站著作势要扑向被告,我鞋子也还没
穿好就冲出去把狗从被告面前拨开,狗就跑到旁边去,被告
可能因此重心不稳,因为她后面停一整排机车,她就倒向机
车,手上还抱着狗,她有发出尖叫的声音,此时张国权听声
音也冲出来,被告就自己从机车那边起身站好,我把狗拨开
后我就站在被告与米格鲁中间,张国权就把米格鲁抱起来,
跟被告说“对不起”;我除了用手拨开被告面前的米格鲁外
,没有贴近被告,也没有触碰到被告的身体,被告重心不稳
倒向路旁机车时,我也没有贴住她的身体;我没有抱住被告
,如果当时我有抱住她,员警到场及被告姊夫下来时,被告
怎么会向他们说要谢谢我;我从头到尾都没有环抱被告等语
(见侦卷第89、90页),此核与证人苏进财于侦查中证述:
事发时我在朋友家看电视,突然听到有个女生叫一声,我就
从窗户往外看,被告手上有抱一只狗,张国权的狗从屋子里
冲出来,告诉人先冲过来把狗拨开,张国权不久后也过来把
狗抱起来;(问:那个将狗拨开的先生,看到狗往那位女生
跳的时候,除了将狗拨开之外,还有对那女生做什么动作?
)他将狗拨开后就站在原地,看狗没有再扑上来,他就往后
退,慢慢往张国权家移动,接着张国权就出来了;我看他只
有做拨开的动作,没有和那个女生有身体接触,也没有抱住
那个女生,我记得从头到尾都没有这种动作;(问:你确定
那位将狗拨开的先生,都没有与那位女生有肢体接触?)我
确定没有,他只有做出将狗拨开的动作,他将狗拨开之后,
很快张国权就出来了,这两件事几乎是同时的等语(见新北
地检署104 年度侦字第8412号卷【下称8412号卷】第42、43
页、本案侦卷第96、97页),大致相符。
(三)再参以证人即案发后到场处理之员警林宛奕于侦查中证称:
上开时、地有发生纠纷,我与杨迪翔及替代役王匀到场处理
,到场后看到有2 男、2 女站在单行道路上吵架,旁边不少
人围观,我们到场后他们还是继续吵,我们就问发生什么事
,他们说一只狗从那一间的门跑出来,本来单纯找人玩,就
扑向路过的一个女生,这只狗没有咬她,但该女生有吓到,
后来狗主人的其中一名友人从房子走出来,就挡在狗和女生
中间,想要保护这女生,不让狗接近这女生,后来狗主人出
来之后就向这女生道歉,女生无法接受,就骂狗主人,狗主
人一开始是一直道歉,但女生还是一直骂,狗主人后来就不
爽,双方就吵起来;我刚提到狗主人的朋友有出来挡在狗和
女生中间,这段话是听被狗吓到的那个女生陈述的,但后来
那女生知道帮她挡狗的男生是狗主人的朋友,就在派出所扬
言要对那男生提告性骚扰;(问:为何那女生会说要告帮她
挡狗的人性骚扰?)我在处理现场,听到那女生陈述,当时
她是很感激帮她挡狗的那个男生,当时她跟我说,那男生保
护她不被狗咬,挡在她与狗中间,不让狗继续靠近,后来该
女生到派出所报案,我就听该女生说,帮她挡狗的男生的动
作有让她不舒服,有碰触到女生的身体,因此要告性骚扰,
她在派出所有说一开始她不知道该男子是狗主人的朋友,事
后知道就觉得要对他提告性骚扰,但之后有无提告性骚扰我
就不清楚了;(问:你在处理现场,上开女生有没有提到有
男生抱住她的身体?)她有没有说我不记得,我只记得她说
有人帮她挡狗,挡在她和狗中间,至于用何方式我不记得了
等语(见侦卷第76、77页);另证人即员警杨迪翔于侦查中
证称:我到场看到1 男1 女在争吵,看到警察来以后还是在
争吵,我就请他们分开了解情况;(问:上开纠纷,女的有
表示双方为何争吵吗?)女的说男方的狗跑出来吓到她,让
她跌倒,之后就发生争执;(问:在纠纷现场,女的有表示
她被男性抱到或触碰到身体吗?)没有,她是说她被吓到,
现场有一个男的保护她,把狗赶走;(问:该女的有无提到
现场那个男的如何保护她?)就是帮她把狗赶走而已等语(
见侦卷第77、78页),可知被告当场对员警表示告诉人帮其
挡狗、很感谢告诉人等语,此与告诉人及证人苏进财上开证
述情节并无不符。
(四)考量该米格鲁犬冲出屋外吓到被告为突发状况,告诉人系匆
促间决定上前处理,张国权亦随即前来,且被告于受惊吓时
大声尖叫,更可能引起路人观看、注意,一般人通常不会选
择在此种情境下对他人性骚扰;再观诸被告对到场员警描述
关于告诉人帮其挡狗一事时,全未提及任何与肢体接触相关
联之动作,当日至警局制作笔录时亦全未提及与告诉人有关
之情节(见8412号侦卷第7 至9 页),由各该证人之证词与
被告事后之反应,均足认告诉人当时应是以拨开狗、阻挡在
狗与被告间之方式避免该米格鲁犬扑向被告,并无使被告产
生遭性骚扰之联想或误认之虞。而参酌被告嗣指诉告诉人对
其性骚扰之内容,称告诉人将其抱住且触碰其身体胸腹部之
间、致其无法动弹,并称告诉人从后面抱其胸部,第一次时
双手手掌有碰触其胸部,遭其以手肘往后推后,告诉人又抱
得更紧,一只手掌碰其胸部、另一手掌碰其肚子云云(见84
12号侦卷第2 页、本院卷第124 页),所指系直接触碰个人
重要隐私部位,明显系性骚扰之行为,并非会因个人认知差
异、国情有别等因素而存有误解空间之肢体碰触动作,若当
时告诉人确有被告上开所指行径,殊难想像被告于案发当日
还会误以为告诉人在帮助自己而表达感谢,且对此情节较重
之侵害情节只字未提,仅着重于张国权对其妨害名誉等行为
,益证告诉人于案发时并无被告所指上开行为,且被告并无
误认自己遭性骚扰之可能性。再者,告诉人为张国权之友人
,案发时是跟随该米格鲁犬同由张国权屋内走出,被告于案
发当日原是对告诉人帮其挡狗之举表示感谢,然于被告因
本件纠纷先对张国权提告后,张国权亦于104 年1 月15 日
对被告提告,两人交恶益深,被告随即于104 年1 月18日对
告诉人提出性骚扰告诉,则被告因与张国权间之怨隙,实难
排除有迁怒于告诉人之动机。被告虽辩称其原以为告诉人是
义助之路人,事后得知告诉人为张国权友人,才越想越不舒
服而提出性骚扰告诉等节,然性骚扰为显具恶意之侵犯行为
,如被告案发当时确已感受到遭性骚扰之可能性,仅因误认
告诉人系单纯路人而选择隐忍不提告,则被告提及此部分时
除全无与肢体碰触相关之描述外,甚至对告诉人表示感谢,
显非合理,又如被告于案发当时根本没有遭性骚扰之感受,
自不会因告诉人究系路人或张国权之友人而有任何区别,况
告诉人系跟随该米格鲁犬从张国权屋内走出来,被告当场即
可知悉其与张国权应有一定关系,是否确将其误认为单纯之
路人已非无疑,然被告竟因事后与张国权交恶加深,即将原
本认为告诉人是帮助之行为改称系性骚扰行为,所指诉之情
节对照其他证据资料又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显系为使告诉人
受刑事处分而虚构事实,足认被告有诬告之犯意及犯行,应
堪认定。
(五)证人即被告姊姊文贞喜虽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事发时我在6
楼听到我妹妹即被告大叫,又听到狗叫声,我就冲出去阳台
打开窗户往下看,看到张国权在追他的狗,又看到一个男生
从后面抱着我妹妹,我说“放开”,我站在电梯门口往下看
时,那男生还在抱我妹妹,我再叫一次“放开”;我看到告
诉人抱我妹妹至少有2 分钟多,当时我妹妹弯著腰,手撑在
摩托车后座,告诉人比较高,弯著腰上下半身都贴着我妹妹
等语(见本院卷第109 至112 页),另证人即被告配偶李士
豪虽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案发后我接到被告电话有到现场,
被告对我说狗追过来,告诉人抱着她,她跌到旁边车堆里,
且告诉人对我说他看到狗在追被告,就抱住她,也有跌到旁
边的车堆里等节(见本院卷第114 、115 页)。然姑不论证
人文贞喜从6 楼是否能看清楚本案发生经过,由文贞喜证称
其看到告诉人抱被告、上下半身都贴著被告、时间长达2 分
钟,且其有叫喊“放开”2 次等节,足见该等深具性骚扰意
涵之不当举动早已遭文贞喜察觉有异,此显系较被告遭狗追
扑或与张国权发生口角更严重之事,然被告与文贞喜当日竟
全未提及,更对告诉人表示感谢,且实施性骚扰甚长之时间
竟无其他人注意到,实非合理,另证人李士豪既称被告与告
诉人当日均有提到告诉人是“抱着”被告,然其等向到场员
警陈述时却均又漏称此节,则此部分是否与事实相符,堪属
有疑,而证人文贞喜、李士豪均系被告至亲之人,证词显难
排除有回护被告、附和被告说词之可能性,所述又有上开瑕
疵,均非可采。
(六)综上所述,本件被告为使告诉人受刑事处分,而虚构事实诬
告告诉人性骚扰之事实,应堪认定。是本件事证明确,被告
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169 条第1 项之诬告罪。爰审酌被
告仅因其与张国权间之怨隙,竟以诬告性骚扰之方式使告诉
人蒙受讼累,滥用司法资源,并损害告诉人之人格评价及声
誉,实非可取,犯后又饰词否认犯行,并未与告诉人达成和
解或赔偿其损害,惟前无犯罪纪录,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纪录表附卷可佐,素行尚佳,兼衡其智识程度、生活状况
、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惩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169 条
第1 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黄嘉妮侦查起诉,由检察官颜汝羽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审判长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陈苑文
法 官 李美燕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于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
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
本之日期为准。
书记官 李略伊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169条(诬告罪)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
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作者: darkbrigher (暗行者)   2017-05-10 15:48:00
sow
作者: mr955258 (平凡人)   2017-05-10 15:49:00
可以帮上色吗
作者: fragmentwing (片翼碎梦)   2017-05-10 15:49:00
好长
作者: kw003266 (大佬)   2017-05-10 15:51:00
看完了好累 判决文真的很详细细节可是看的真的好累天啊
作者: joy024 (逆水千帆)   2017-05-10 15:53:00
看完了,偷鸡不著蚀把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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