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刑法的各种罪行,它的处罚一定是x年起跳,最高y年或者死刑或者无期
罚锾也都是x元到y元
那为什么不把上限提高,比方说所有的罪都可以最重处无期徒刑;罚锾都可以罚到1000万
但是起跳跟原本一样,最低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要动
这样不是可以更有效地针对、处罚坏人吗?
那如果是怕刑责过重会被滥用,可以再加一个条款:如果要给予过重的罚锾或是刑责,需要有多名法官开会同意方可允许
对方恶行重大,法官就可以真的依法重判无期或是二十年,而不是‘重判’七年四个月
恶行轻微,一样可以轻判
假如法官想要乱来通通重判,也需要经过开会讨论同意,这样就不会轻易违反比例原则
各位怎么看?
这样的制度是不是完美无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