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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妇产科医生40年了,今年三月,高雄一名基层诊所医师告诉我,他因为替一名未满十
六岁的少女引产,未通报社会局,遭少女就读的学校举发,被罚了四千元。
这件事传开后,引发医界议论。后来妇产科医学会请卫生福利部解释,卫福部竟回函,只
要收治十六岁以下怀孕少女,一律得依疑似性侵害案件,通报地方政府家暴中心,由社工
介入了解。但我查遍儿少权益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条,发现卫福部根本扩大解
释。
少女若遭性侵,那还得了,我们同意一定要通报,这是义务也是责任。但是,有时少女只
是来做个产检,连少女的父母亲都签同意书了,我们只管医疗,还要去通报人家的家务事
?家属不暴跳如雷才怪。
但卫福部要求一律通报,等于把责任推给医师,这种老公务员心态,让我们真的很为难,
因为病人的隐私,也应该尊重。
而且,在都会区,医师通报可能不会引人注意,但小镇医师一通报,全村都知道“是那个
医师通报的”,医病互信关系就毁了。
刑法针对未成年性行为,有“两小无猜条款”,就是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对未满十六岁的少
女性交,可减轻或免除其刑,且属告诉乃论。这是为了避免偷尝禁果的少男少女,因法律
介入,而破坏双方可能结成的姻缘。前面那个被罚的高雄医生,他收治的少女就属于这种
。连刑法都从轻发落,医师反遭池鱼之殃,真是没道理。
曾有小女生写信问我,“妇产科医生如果发现我不是处女,会不会通知警察?”这种死板
的规定,最怕引起“寒蝉效应”。以后还有小女生敢来找医师验孕吗?敢来检查会不会是
子宫外孕吗?小女生只好随便在超商买个验孕棒,至少不会被通报张扬。当她们不敢求诊
,便可能找密医,或上网购买堕胎药,甚至弃婴或杀婴,后果实在不堪设想!(高添富口
述,中华民国医事法律协会理事长,妇产科临床经验40年。)
回应: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医事人员等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儿少遭强迫性交或其
他对儿少不正当之行为;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医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知有疑似
性侵害犯罪情事者,都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后者无罚则。
卫福部保护服务司说,依相关法令规定,医事人员在执行业务若知悉有疑似性侵犯罪,就
要通报,希望提高医事人员对性犯罪案的敏感度。但妇产科医师既已表达实务上的困难,
卫福部也会考虑修法,订定排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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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要去把没通报的医生通通抓起来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