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儿少权益法适用于林奕含案吗?

楼主: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7-05-07 02:26:48
※ 引述《sunshinecan (阳光罐头)》之铭言:
: 这样的话 满16岁的合意性交仍有可能触法耶...
: 假如鲁宅我好不容易交到高中生女友
:
: 有没有儿少权益法这么好用的八卦?
: 推 ilovesumika: 没前科啊,只要付30万外加公告姓名而已 05/07 02:03
: 公告姓名会让鲁宅我身败名裂耶... QQ"
让我们读一下原po文章中那个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惟查,宜兰地院检察署检察官系因刑事法律采严格之证明法则,
认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条第1 项、第227 条第1 项、第2 项及
第228 条第1 项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侦字第○○○○号
不起诉处分书。而刑法第231 条(图利使人为性交或猥亵罪)系规定: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
‘以营利者’,处……”,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规定: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强迫、引诱、
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之构成要件有别外,
纵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之“引诱”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释,
亦采如刑事法律之严格证明法则,且纵原告主张已有性行为自由之女学生
系自愿穿着原告赠送之肚兜及丁字裤(极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
而发生“两愿”性行为不构成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引诱”之说词
为可采,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与未满18岁之女学生发生性行为,则诚难谓原告
未涉有“容留”仍属少年之女学生为性交之情事(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9 款
所谓“容留”并未如原告所言以过夜或同居等情形为要件)。
Note: 那个30条第9款就是现在儿少权益法的第49条第9款
从黄字部分看起来,满16岁的合意性交下,第49条第9款是不成立的。
所以原po可以放心去灭茶苦茶了
作者: Rrrxddd (RRXD)   2017-05-07 02:27:00
约跑囉
作者: pote85712 (母豬寶寶)   2017-05-07 02:27:00
楼下又煎饭
作者: ffreakk   2017-05-07 02:29:00
我们只是有缘无份QQ
作者: safelyfuck   2017-05-07 02:32:00
ilovesumika又被打脸了 真哭哭xddd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7 02:34:00
你看错囉,最前面有个“纵”,意思是“即使”或“就算”,意思是“退万步言”懂了吗,那个谁假设语气白话就是“就算你说的可采好了”那你们以后都不能写“退万步言”囉照你这样讲的话
作者: sunshinecan (阳光罐头)   2017-05-07 03:04:00
感谢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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