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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kii (百吉)
2017-05-03 19:03:50台北市国税局的说法
财政部92年1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20450203号令规定,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
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
第1项第5款(学校、幼稚园与其他教育文化机构提供之教育劳务及政府委托代办之文化
劳务)规定,免征营业税。
另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7款规定,所提供之教育劳务得免开统一发票。依法核准设
立的短期补习班,其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得免征营业税及免开统一发票。
惟补习班除提供教育劳务外,如另有贩售补习教材、书籍等销货收入,则非属上开教育劳
务之范畴,依法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