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到底诱奸罪是什么罪?

楼主: angraer (>.^)   2017-05-03 17:56:29
我说的法匠是针对原文提到刑228条文中有教育二字,又补习班是教育所以有本条适用,
这论理严不严谨我就不多说了
因此我才说法条解释不要执著于文义,实务中纠结于文义解释常被学者批评屡见不鲜阿,
况且条文解释本来就要综合立法目的跟理由来看,这点你去问你的教授吧
至于上下隶属的说法你不能接受,那我改成上对下,上对下你能接受吗?
为什么一定是上对下,你一直说解释要契合条文,那你有看到条文中有一句:因教育(等
等类型)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照护扶助之人”,利用权势而性交者
你满足了前段的类型,你有发现后段还要符合监督、扶助、照护之一吗?
这三种不正是上对下的关系?话又说回来没有上对下,怎么能产生权势利用关系
你同事,辈分职阶都一样,他说不跟他性交就开除你,你会怕吗?
※ 引述《tentaikanso (恐龙法酱)》之铭言:
: ※ 引述《angraer (>.^)》之铭言:
: : 刑法228条从事件一开始就有人在讲了
: : 只是讨论过后发现要件不合,就没人讨论了
: : 没什么人提的原因不是因为大家都没想到啊 科科
: : 为什么要件不合再简单讲一次吧
: : 1.双方具备上下隶属的服从关系,当事人害怕拒绝而因此遭受不利益
: 谁跟你说要具备上下隶属的服从关系?
: : 2.被害人系勉强同意
: : 什么叫勉强同意,用最高法院的讲法就是:被害人虽同意该性行为,无非碍于某程度

: : 从关系而曲从,性自主意思决
: : 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压抑
: : 补习班老师有没有上下隶属的服从关系本身就有疑问了,不要再抠字眼了,法条上是

: : 育二字没错,但条文解释也要看立法目的跟立法理由啊....
: : (执著法条字眼,难怪台湾学法律的都被笑是法匠…再者补习班老师算不算是老师在
实?
: : 界也是有很大的争议)
: 刑法第228条
: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

: 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条最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 而法律解释必须以文字为出发,
: 在文字涵义的范围内进行解读。
: 依法审判被说成法匠,我也是醉了...
: 你的“上下隶属关系”到底是哪来的见解?
: 补习班老师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不是教育或训练关系,或许有争议。
: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不是,法条也有规范“其他相类关系”的概括条款,
: 而且不只利用“权势”,利用“机会”也构成本条的客观行为。
: : 即便真有上下隶属关系好了,仅就目前资讯来看,也看不到林女的同意是基于权势关

: : 屈从
: 屈从隐忍是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号刑事判决内容,
: 在文义范围所设定的被害人情形要件,
: 因为不是有法条所设定的关系下之性交,就一定是压抑自主意愿,
: 所以师生恋不一定就成立本罪。
: : 换句话说好了,这条根本不是合意性交的例外,只要是合意性交就进不了本罪的讨论

: : 把他当成满16岁合意性交的例外条款本身就是错的
: : 合意性交→具备性自主及性意思的自由
: : 刑228→性自主受到压抑(已经不在合意的范畴了)
: : 和诱罪我就不讨论了,跟本案差了十万八千里…
: 所以要件应该是
: “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符合法条设定的各类关系” +
: “有利用权势、机会” +
: “被害人屈从隐忍”
: =刑法第228条
: 看到有些在喊男女朋友、约跑、学长姊学弟妹算不算的,
: 麻烦自行代入一下看合不合。
: 至于这次闹得这么大的事件,到底符不符合,
: 对法律人来说,
: 正确回答应该是:不确定。
: 因为事实根本还没有查证,也可能无法查证。
: 从小说、父母声明、补教业与媒体动作,
: 了不起只能说是令人高度怀疑,
: 或许检察官得以作为开始侦查的依据,
: 但离有罪判决还有好一段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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