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s410567cs (fate)》之铭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 刑法228
: 第 228 条
: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
: 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
: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一开始就想到这条
: 不知道为什么没什么人提出
: 不要以为只要满16 合意性交就无敌
: 没记错的话还有一条和诱罪
: (虽然此案构成要件好像不符)
: 满16未满18很多家长是用这条告的
: 不过还是要看实务上怎么判
: 究竟补习班算不算教育呢?
: 有些法官的心证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
现在有个问题
到底林女是几岁被老师引诱
我看到有人说毕业后
但是又有人说高中时
有没有人可以统一一下说法啊
这样搞的我好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