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的观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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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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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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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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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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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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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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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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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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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在最后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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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自己女儿是自愿的要告什么?
如果认为自己女儿不一定是自愿人如果活着可以问清楚,如果人死了不用担心被告因为被告已死诉讼条件欠缺。
如果问清楚不是自愿去告即便被反告通奸,你是法官可以用刑诉295停止后诉等待前诉判决确定如果前诉查明
1;37m是违反意愿或利用权势,后诉通奸要件欠缺判决驳回。
即便前诉败诉但后诉被告一样享有无罪推定一样须有无合理怀疑才能为有罪判决,对于同意性交必须要无合理怀疑也
不一定会判有罪但前提是爸爸告之前要问清楚自己女儿如果女儿因为不甘心或其他因素用骗的不就是乡民说的母猪吗
,有什么好同情及保护,需要被同情的是非意愿或利用权势。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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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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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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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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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你都知道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还要A父告什么。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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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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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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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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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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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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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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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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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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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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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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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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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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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说白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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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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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刑诉249但认为家庭伦理比较重要这是立法者价值观的取舍没什么对错,我不觉得一个法律从业人员有必要对于立法者的
37m价值观取舍做出批评,不是立法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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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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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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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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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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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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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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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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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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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这其实会面临元配很大的阻力,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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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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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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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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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你是司法官应该知道被害人代表什么意义,也就是女生没发生性关系的意愿,既然如此不就跟后方写的通奸要件矛盾,
7m法官可以裁定停止后诉通奸罪审判待前诉强制性交罪有最判决确定,可以免除被害人讼累之苦。
让我疑惑的是你是司法官法律有给你工具免除这个问题怎还要“无比痛恨”。
你下方推文说通奸罪在刑法上没处罚的法益需要废除,这点我认同但是认同是建立在目前还认为的婚姻非人权,如果哪天
;37m大法官认为婚姻是人权我就不认同因为通奸罪于此有法益保护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