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7-05-03 11:09:14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你这种没几句就自打脸互相矛盾的等级
居然能在本国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那难怪本国一堆诡异案件诡异判决
你的确是没炫耀的意思,你只是丢了整个体系的脸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难容。
你的逻辑是这样的
林女是受害者,林爸本来想提告,但畏惧妨碍家庭只好放过加害者
可是回顾一下你自己都引用的林爸说法
=========================================================================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请这问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的键盘大师告诉我
在林女满16岁,自愿与陈师发生关系的情况下,犯了什么罪?
(推文会开始跳针谁说林女是自愿的,请去问林爸为何说是自愿的)
你一个号称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还很得意的人
连在林女满16岁,自愿与陈师发生关系的情况有没有犯罪都不知道???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发生什么憾事?
能不能提一下你的刑事诉讼法老师是谁,我来通知他一下他教出怎样的学生来
在林女满16岁,自愿与陈师发生关系的情况下
是犯了什么罪? 答案是无罪
你一个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连这答案是无罪都不知道
这案例跟通奸罪成不成立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
1.在林女满16岁且自愿性交的情况
陈师根本不需要用通奸罪去挡,林爸本来就告不成陈师
2.在林女满16岁,却非合意性交的情况
那就是强制性交,强制性交本来就有罪
你哪来的神逻辑认为强制性交能拿通奸罪来挡?
还是这位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的键盘大师
以为有婚之夫可以到处强奸,而被强奸的都犯了通奸罪?
会因为担心通奸罪而不敢提告的只有一个情况
那就是双方合法合意性交,非以法律而是以道德批判为出发点的提告
其目的是进行道德与公众议题上的控诉,而非法律上惩罚
才会因为畏惧通奸罪而不敢提告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这其实会面临元配很大的阻力,没那么简单),
: 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真是神逻辑,但以法律的观点来看
满16岁合意性交的情况,即无所谓被害人
非合意,强制性交的情况,则不符合通奸罪的要件
能不能请问一下
你到底是哪个学校出来哪个教授教出来的?
我觉得真的需要跟你的教授好好讨论他是怎么教学生的
作者: bear6709 (熊)   2017-05-03 11:17:00
在底下的回文其实有说 他也知道陈师难以构成强制性交罪只是整篇论述会让人以为废除通奸罪就会天下太平了
作者: sansardo (ika)   2017-05-03 11:22:00
你的刑分和刑诉蛮特别的,想必你一定是法学大师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03 11:22:00
现在要废通奸的论述都有先射箭再画靶的感觉我搞不懂当第三者被告为什么叫被“恶整” 人家想原谅自己另一半只想告第三者不行?而且还有修法这条路可走 保留刑法部分也可以保护经济弱势的配偶拿掉刑法 如果被外遇的没钱请律师就什么都没了现在搞得好像不除罪是野蛮人一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