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lthax (书虫一枚)》之铭言:
: 关于是否自愿的部分,希望你能讲清楚你如何断定她是自愿。
: 自愿的话,被说不过是师生恋的母猪当小三,谁都无话可说
: 但是当她是被性侵后,无法离开这段关系,
: 导致最后不但告不成反而还被威胁要告她妨碍家庭,
: 那就不是自愿的师生恋,而是一个无法被理解的惨剧。
: 而且陈进兴案中的游女,也是一个因为这种“自愿”的观点而去坐牢的例子。
: 有人说修法应该要修成“18岁以上都合意”,怪怪的。
: “合意”不是看年龄,是看愿不愿意。
: 因为阿伯用糖果、玩具、课本骗她去厕所、去他家,
: 说去了要给她这些东西,他说
: “好”,结果被性侵。
: 问题是,他说“好”,是好在“阿伯要给我东西”,
: 而不是“阿伯要给我性侵”。
: 后来阿伯可能说“给我摸一下好不好”“好的话就给你棒棒糖”
: 所以三岁、四岁、七岁等根本不知道性侵犯在干嘛的受害者,
: 在诉讼中因为没有表达、无能力表达,
: 使得被告只因被认定为“合意性交”而轻判,因此舆论哗然,
这点你完全搞错了,与未满14(16)岁男女性交者,就算不构成221的强制性交罪,也有2
27的奸淫幼女罪,二者刑度的都是一样(14-16刑度较轻),可是记者就爱选择性报导,
只谈221,不提227
: 才产生了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决议中决议:
: 七岁以下,不管她说好不好都不是“合意性交”。
这就太离谱,现行法条根本没有七岁这个构成要件,最高法院决议显然逾越法文,形成法
官造法,违反罪刑法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