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5-03 09:55:56
※ 引述《jackjack674 (风流一剑)》之铭言:
: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 :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 :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 :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 :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 :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 :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 :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 直接说白话版:
: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 根本天理难容。
: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 :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 :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 :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 :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 看到有人说
: 此案林女已满十六岁,合意性交
: 本来就应该被告通奸
: 不禁有感而发
: 在台湾,民法上的成年是二十岁
: 刑法上的成年是十八岁
: 甚至宪法直接认定只有二十岁以上
: 才能有辨别被选举人优劣
: 然而,相较之下
: 法律却认为十六岁的孩童就必须清楚性与爱
: 对于这些高中女孩
: 面对成熟知性的补习班老师
: 社会要求他们能够“分辨”对方的甜言蜜语
这跟成不成年无关,而是民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就是男18,女16,你能怎样?把那些未成年
结婚者都抓去关吗?
再者,若依刑法的规定,其实14岁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了,只是未满十八岁者得减轻其刑而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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