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ganlinlous (干您老斯)   2017-05-03 07:06:22
我支持通奸除罪化。
只是一堆民众都不知道, 除罪化是"除刑事",却保留着民事赔偿部分!
很多人还以为, 除罪化后 会完全没事,变相鼓励!
我想问一下......如果除罪化,
会不会有人利用漏洞 , 元配为了要离婚拿高额赡养费或赔偿金,
跟小三串通, 请小三色诱老公(婆),然后告上法庭。
有没有这方面的疑虑呢
元配只要请第三人专门跟小三联络,以防止留下证据,不就神不知鬼不觉。
我知道 这种案例不多啦!
多的是小三问题,还有本身问题啦! 小三受害也是层出不穷!
16岁小女生,当下是否自愿,真的很难判定。 因为人也已经死了!
且小女生如果当下真的是喜欢老师呢,只是没到想要SEX,那就可能双方会有
纯纯的爱的短信。
也就是 小女生事后才发现她只是其中一个而已,才造成她身心受创。
因为一个成年人要玩一个16岁的小女生真的不难,毕竟小女生都会有崇拜爱慕之意。
且事后单就小女生的文字,就要判定是"狼师",也很难!
如果狼师有留下 双方短信的爱慕之情呢
在法律面, 真的要告成真的很难! 因为也很难判定 小女生是因为这件事造成忧郁症的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直接说白话版: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难容。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5-03 07:07:00
那么元配是教唆犯罪 亦有风险
作者: ljxc (圣‧肥宅)   2017-05-03 07:08:00
如果元配一直觉得我老公很乖的话,除罪化也只是小三赔钱啊
作者: GalLe5566 (给力5566)   2017-05-03 07:08:00
#仙人跳
作者: antilibra   2017-05-03 07:08:00
没办法保守婚姻的神圣性就不要进去啊
作者: ilw4e (可以吃吗?)   2017-05-03 07:09:00
因为民事不是罪啊XD 不过一堆在反的蠢蛋根本搞不懂吧
作者: Skabo (kaka)   2017-05-03 07:10:00
因为除罪化三个字一听就觉得会完全没事啊 对不去思考的人
作者: ionchips (ION)   2017-05-03 07:11:00
那口号是不是该改啊
作者: CCNK   2017-05-03 07:11:00
民事就弱一半惹
作者: GSHARP (Mr.Q)   2017-05-03 07:11:00
#下礼拜就都忘了
作者: ilw4e (可以吃吗?)   2017-05-03 07:12:00
你讲的“漏洞”,只要配偶遵守婚约,照理说根本不该出轨阿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7-05-03 07:20:00
谁不知道啊
作者: abelppa (APPLE拔)   2017-05-03 07:24:00
重点老师奸了好几个而且还会一直奸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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