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如果依照原po所述故事内容
我觉得啦 通奸罪还是一回事
主要应该是女生是未成年但年满16岁懂不懂什么是妨碍家庭
或是知不知道老师有家庭的前提下 才合意性交
如果女方她不知道老师有家庭
或是就算知道 但因为未成年
法律上可以算是懂什么是妨碍家庭的年龄吗?
因为不懂才算被诱拐吧
这样也许不一定算通奸吧? 我也不太清楚
我觉得应该主要是这方向吧
因为换个方式说
如果这女的成年又合意性交又是知道对方有家庭
大家想法不就不一样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