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A小姐和C师的事情闹得很大,卫福部跑出来说为了保护受害者,不可以公布受害者
姓名(虽然说受害者都已经死了,但还是可以理解这个法条的用意只是不够会变通)结果
接着台南市警察局跑出来说公布加害人姓名会违反个资法和妨害名誉。
这就让我想到,前年台大学代会也传出性侵的事件,并且获得了学生会和学代会的证实。
(现在NTU板用还可以找到[学代会和第玖节读书会疑似有强暴犯?]系列文)
原本有人要公布加害者姓名,结果也被许多人用“保护受害者”和“违反个资妨害名誉”
进行质疑,最后整件事情就不了了之。所以我就很好奇啦,今天是因为A小姐过世了,所
以大家可以对保护受害者的说词嗤之以鼻,可是并非所有受害者都会像A小姐,或是前阵
子辅大事件一样,主动出来谴责加害者或是把自己经历书写成文字。
那么在这种时候,是不是就只能让加害者逍遥法外,过著幸福快乐的日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