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隆自救会案认识的好律师吴俊达因此事写的:
《#检察官应该发动侦查?-林姓作家案》
https://www.facebook.com/lawrence.wu.102/posts/10154745687964302
林姓作家的案件发生后迄今,相信已造成全国家长恐慌担心,
深怕自己小孩送去补习是羊入虎口。因此,不乏声音要求检察官应该主动发动侦查。
究竟检察官是否应该剪报分案?抑或,依照乡民指示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应即开始侦查。”,因此,关于本案,我们要问的是:#犯罪嫌疑在哪?
首先,被告(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是谁?关于这点,
似乎根本连最基本“告诉人(被害人)指诉”,都完全没有。
当犯罪事实的人、事、时、地、物,全部都不明时,
只有“热销小说内容”本身,检察官应该“根据小说”就发动侦查吗?
唯一的“线头”应该有两个:一是林姓作家父母的说法(他们称小说内容都是女主角亲身经历)
,或她丈夫的说法(经验法则上可推论她曾向丈夫透露相关情节);
另一个则是“长期就医纪录”。
但是,前者(双亲、丈夫说法)均是来自女主角的“转述”,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事实”而言,法律意义上为“传闻”(Hearsay)。
因此,除非还有其他客观佐证(如果有日记本,能算吗?)可以补强之,
否则只有“女主角在八九年前曾经向父母透露”、“女主角曾向丈夫透露”,
能够作为发动侦查的“犯罪嫌疑”吗?恐怕是很有疑义得。
更何况,双亲和丈夫似乎并没有要具体追究任何人法律责任的意思。
至于后者,在“长期就诊的病历”中,虽然一定有“病人主诉”,
内容可能有具体指出“加害人、加害时间、地点及各次加害情节”等内容,
但在法律上会遇到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心理医师或身心科医师负有保密义务。
“纵使”被害人曾经向医师透露“加害人身分”及“加害情节”,
医师在被害人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尤其被害人生前并无追诉意愿之表示,
且双亲更公开表示没有要追究法律责任,则医师在“专业医疗伦理规范”上,
即应该拒绝配合任何刑事调查。
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Doctor’s Right of Refusal to Testify),
林姓作家的主治医师也有权拒绝配合检察官的调查,且应该行使“拒绝证言权”。
此外,基于“拒绝证言权”对于“强制处分”(搜索、扣押)的“#封锁效力”
(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六版,第429页及注134),当主治医师行使拒绝证言权时,
检察官也无权搜索或扣押相关病历。
结论上,笔者认为,检察官可以“关系人身分”传讯林姓作家的双亲到庭来了解案情,
但如果两人也提供不出任何客观事证或佐证,恐怕本案要求检察官发动侦查、积极作为,
法律上实有重大困难。
如果林姓女作家的最终意愿是:唤醒大家对类似恶行及防治制度的正视,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成全她的遗愿?
我们社会应该一起努力,让水落石出的不是她的个案真相还原,
而是“整体法律及社会互助机制”的漏洞、不足及纠正。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犯罪嫌疑
#传闻Hearsay
#医师拒绝证言权
#搜索扣押病历
心得:
感谢律师,也希望大家能够在每次事件发生后,都能够更理性去学习事情该如何处理,
这件事情,恐怕主管机关卫福部应该要负起更多责任!
※ 引述《sading7 (sading7)》之铭言:
: 我也同意应该寻找真相
: 所以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
: 寻找真相的最佳两个途径
: 1.问家属,他们声称他们了解真相
: 2.报案,假如真有狼师犯罪,那么就可以交由检调机关去调查
: 结果哩
: 这两件事情都没人去做啊
: 已经有一部份人相信的确是诱奸并且满16岁所以没有法律责任
: 而想要来一个道德审判
: 但就算是道德审判,也要建立在事实之上
: 那么事实可以从那里得到?
: 也只能从家属或丈夫(如果他知道)或知情的人身上得到
: 事实不会来自小说,而且如果小说为真,那就是犯罪
: 当然就得报案
: 所以很明白的,无论你想要法律审判还是道德审判
: 都必须要建立在事实之上
: 那么你有想要去了解事实吗?
: 如果有,为什么不采取上述途径?
: 光是要所谓的狼师出来面对有什么用?
: 他讲的你会信吗? 到时一堆人拿小说质疑其说法那就好笑了
: 听说有高雄议员要公布所谓狼师的名字
: 我觉得这很好,指名道姓的指控比起暗箭伤人才是更负责任的方式
: 我看一堆人把房思琪当成林奕含
: 把小说内容当成她的真实遭遇
: 把阅读小说当成蒐集事实的方式
: 那就是在小说判案啊
: 没有什么比这个更愚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