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stjoke (鬼笑话)》之铭言:
: 刚去查了一下
: 林奕含是16岁被诱奸的
: 法律上是跟十六岁以下女子性交才算性侵儿童
: 某新闻:
: 双方发生关系时学生可能没有拒绝,而事后想起来才反悔,就很有可能引发所谓诱奸问题
: ,但至于是否有法律责任,则有模糊地带,因为只要学生满16岁,又没有明确拒绝,只能
: 说道德上绝对有瑕疵,但刑责上很难去界定。
: 16岁是模糊地带... 毕竟女生16岁已经是可以合法地被干了
: 所以在法律上是很难判断的
: 在道德上是有瑕疵 但是问题是道德不是法律
: 所以问一下有没有人知道林奕含到底算不算被诱奸
: 有没有这方面的挂?
利用权势或机会性交及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
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由于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
、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被害人因与加
害人处于情感上之不平等地位,容易因该不平等而对加害人之‘性邀约’为不正确之判断
,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只要加害人与被害人之关系符合该条文之规定,而有‘性交’或
‘猥亵之情事时,应视是否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猥亵,即应以该罪论处。例如职场性
侵害、校园性侵害案件。
案例
某级任老师,利用午休、下课时间及星期假日,在电脑教室及其租屋处,连续诱拐班上一
名女学生发生性行为,案经法院审结,认为被告从事教职已五年时间,见A女心智单纯,
竟利用其对男女之事充满好奇,且对班导师心存敬畏、崇拜等复杂心理,对其性侵害,恶
性不轻,因此判刑。
这个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