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几个不同的点:
1. 权势性交罪的标准
刑法第228条第1项(权势性交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
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文字判断,
除了明白列举的亲属、监护、教养等情形外,
还有个“其他相类关系”,
代表立法时并没有限定什么关系,
而是以一个有上下不完全平等地位者即属之。
再来看法院怎么解释,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号刑事判决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
一项之利用权势性交罪,以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
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
、照护之人,利用监督之权势性交,‘被害人系处其权势之下,而
隐忍屈从,然被害人屈从其性交,并未至已违背其意愿之程度,
始克当之’,此与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强制性交罪,系以
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行为仍属有间,若利用权势,且
以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思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行之,则仍
应依强制性交论罪。”
所以只要能令被害人隐忍屈从与加害人性交就算是了。
2.为什么权势性交罪很少成立?
就如上面的最高法院见解一样,
权势性交罪算是补充条文,
在加害人行为不构成强制性交罪,
仍然有上下关系时,会认为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还是受到相当程度的压迫,
所以才用权势性交罪当法源来处罚。
但不论是所谓狼师或狼父,
其实大多都直接地违反了被害人意愿,
所以直接论强制性交罪即可。
强制性交罪(完全违反被害人意愿)
↓
权势性交罪(有上下关系压制意愿)
↓
合意性交?(无违反意愿、无上下关系压制意愿)
3.林的案子有无权势性交罪适用
如上面所说,
立法者没有限定教育就是国民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下的学校教育,
就算认为补习班者师仍然不算教育,
条文也说“相类关系”也足以成立上下关系。
又所谓诱奸不一定是完全违反意愿,
只要让被害人心里有受到压力,
不得不“屈从隐忍”即可。
所以补习班老师不掌握学校成绩,
并不代表没有上下关系(反面而言掌握学校成绩也不必然有上下关系),
但本案欠缺更详细的事实与证据,
作为局外人,只能说有可能,但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