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ahim03: 满16要利用权势才成立 未满16要把利用权势写进去凸显比一 04/28 19:07
→ rahim03: 般合意性交严重 不然你以为法院很闲要去判断228喔 04/28 19:08
→ rahim03: 还要特地发明一个见解叫吸收关系把228吸收进227? 04/28 19:08
→ rahim03: 你说反了 结论是不是补习班 就一定不成立228 04/28 19:09
→ rahim03: 我从来没主张补习班一定成立228 是有人觉得补习班一定不 04/28 19:09
→ rahim03: 成立 然后连法院为什么要在未满16岁描述利用权势都不知道 04/28 19:10
→ rahim03: 因为法律漏洞啦 未满16岁少规定了利用权势关系的性交态样 04/28 19:11
→ rahim03: 导致在逻辑上应该表意有瑕疵的利用权势 只能用227判 04/28 19:11
→ rahim03: 227是是合意 连合意都有另外规定未满16岁的态样 却没有 04/28 19:13
→ rahim03: 规定利用权势的未满16岁态样 导致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结果 04/28 19:14
→ rahim03: 就是利用权势对未满16岁性交 适用后刑度比合意的还低 04/28 19:14
不要再跳针了好吗?
我只问你一句
与满十六岁之男女合意性交有没有罪?
这会因为对方是补习班老师而有差别吗?
你难道还没搞清楚重点?
拼命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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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树霖系台北市巨人补习班四年五班导师,自民国七十年五月
八日至六月九日,先后四次,利用其权势,在该补习班女生厕所及附近巷内,奸淫其
班上已满十六岁之女学生王莉玲等情,因而维持第一审论处上诉人连续对于因教养关
系服后自己监督之人利用权势而奸淫罪刑之判决,固非无见,惟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
条之奸淫罪,系以行为人与被奸人有该条所定监督与服从之关系,行为人对于服从其
监督之人,利用其监督之权势,实施奸淫,而被奸淫之人处于权势之下,有不得不服
从之势者,方可构成,如相奸者出于甘愿,丝毫与权势无关,即系一种单纯之和奸行
为,彼此虽有上开关系,仍不在本条适用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