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来诱奸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射后不理,
被害者并非是经由暴力强迫,或是权势威胁,
加害者给对方一个机会,可能是金钱,可能是感情,
达成被害者自愿上床的目的,
但上完之后又不愿意履行承诺,也就是用欺骗的方式达到目的,
比如加害者说“喜欢妳,想保护妳,决定爱妳一辈子”,
结果上完之后不就理女方了,再去追求别的女学生,
或是最后不打算离婚,
那么可以说是诱奸,
差别只是成年人会被说是价钱谈不拢,
心智不成熟的人会被同情说她被强奸(诱奸)了,
但是严格来说,女方在法律上在十六岁后就要为自己的身体负责了.....
还有在法律上有个问题,
在性交的当下,男女双方可是两情相愿呢,
如果加害者已婚,加害者的配偶还能告被害者妨碍家庭罪呢,
支持通奸除罪化果然还是有其必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