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是 台湾没有强奸罪 也没有诱奸罪
俗称强奸罪为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2 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而俗称诱奸罪为
第 228 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
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9 条
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所以师生恋很容易被告
上对下的关系要讲你情我愿???
厂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