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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传媒
2.完整新闻标题:
谷阿莫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电影片段?专业律师解析著作权法,你我都要小心啊
3.完整新闻内容
著作权法1条,确实说要保障著作权,但若有时候,他人使用反而能促进原著作的发展,
带来更多浏览与关注。
因此才有所谓的“合理使用”原则,这也是谷阿莫所主张的。只要是合理使用,依据著作
权法65条,就不会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哪些情况可能主张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44以下的条文,举了一些例子,如学校授课需要
、图书馆收藏、媒体报导、家庭内非营利使用等,都可能主张合理使用。
这次谷阿莫主张的合理使用情形,应是著作权法52条:“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
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使用是否合理,依著作权法65条,得由法官综合个案的情况评价,最主要会看:
1.目的商业或非营利
2.著作性质
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结果对于著作潜在市场、现在价值的影响
谷阿莫的使用是否合理?这就是个大哉问。
是否营利,在判决中是个重点。谷阿莫假如没有在影片中放广告,或许可以说没有直接收
入、没有营利,但借此创造的网络流量与人气(或是做为公司的广告),会不会被法院认
为是一种商业性目的?
谷阿莫主张自己只用了10分之1不到的影片内容,这样使用比例算高吗?所占比例怎么算
?
到底是原电影在谷阿莫影片长度中所占的比例(103年民著诉57号判决),还是原电影被
剪片段在原电影全长中所占的比例(台湾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645号判决)?法院出现
过两种不一样的见解。
如果是前者,谷阿莫大概是用了100%(只有字幕旁白是自制),应该不是合理使用;如果
是后者,虽然像他说只用了10分之1,但把电影的起、承、转、合都剪进去,与用整部电
影又有什么差别呢?
这次让片商爆炸而提告的,是谷阿莫把电影评价的一文不值,而有影响电影收入的可能。
但吉律认为,网络上也不乏影评网站与论坛为电影做出低价评分,很难从影响市场与价值
来这个要素来判断。这次事件真正的争议,应该只在谷阿莫的手段-完全浓缩式的剪辑影
片评论。
不少人拿诚实预告(Honest Trailers)来跟谷阿莫相比,认为国外可以为什么台湾不行。
同样都是讽刺剧情,但两者的主要差别应是:
诚实预告剪辑电影,并无法完全了解始末(无法得知结尾);谷阿莫的影评,则是浓缩剧
情,将故事交代完毕。吉律认为,这种差别也可能影响法院对于谷阿莫主张自己是二次创
作的判断。
同样用诚实预告来提一下片源问题:有些网络流言认为谷阿莫是用盗版影片,跟诚实预告
不同。著作权法52的合理使用,只规定“已公开”的著作,依智财局的见解,无论是电影
上映、发行影带、DVD都属于已公开,只要不是古阿莫骇入片商电脑,把没公开的影片公
开,似乎都有论合理使用的空间,不论片源是否非法盗版。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律师谈吉他脸书
责任编辑/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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