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谷阿莫议题的总结

楼主: opppoo123 (little_dd)   2017-04-25 23:01:39
谷阿莫案子其实就一个争点
“盗版影片能否主张合理使用?”
片商对于影响影片的暴雷或评论,其实没有太大的要求空间
本来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如果片商以扭曲电影情节告赢
那你以后不管在哪边都只会看到叶佩雯
没有例外
回到主题
其实这议题很有趣
这类型影片其实跟来源是不是盗版根本没什么关系
为什么我会这样说?
请容我解释一个词“公开传输权”
https://goo.gl/L6cOSV <=智财局网站
公开传输权(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
就是著作人享有透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法,
将他的著作提供或传送给公众,
让大家可以随时随地到网络上去浏览、观赏或聆听著作内容的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可以将他的著作,
不管是文字、录音、影片、图画等任何一种型态的作品,
用电子传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网络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给公众,
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时间或地点,选择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内容。
基本上就是片商可以把电影一部分、或全部,做成预告,丢上YouYube的权利
这种著作财产权,类似的还有 : 公开播送权、音像产品制作及发行销售权
这个权利除非片商有授权、或原本就标示CC?
不然你就是不能用
而事实上根本不会授权
然后还有另一个无敌大权“重制权”
https://goo.gl/L6cOSV <=同一个智财局网站,第三段第一行
在网络上将文章、图画、音乐或影片等著作
上载,下载,转贴,传送,储存,都是属于重制的行为,
如果未经同意的话,将会侵害到著作财产权人的重制权
其他人包括超粒方也是
将已经公开的预告片“下载”&“上传”,就已经违反了重制权
下载的行为,如果为自己观赏,还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但上传到Youtube,其实就是一个重制的动作,
如未得著作权人同意,即擅自重制,就已经侵害著作权人的重制权;
而且无法主张合理使用
而在将录影片段上传后如开放给不特定网友浏览,使得该录影片段处于不特定人可得传输或接收之状态,
纵使尚未有网友观看,亦已构成公开传输,而侵害著作权人的公开传输权。
对于电影公司剪辑好的预告片,除非有同意购买公开上映版本影片者使用,否则该预告片等于独立的视听著作,
如未经授权直接利用,等于替代该预告之授权市场,也无法主张合理使用
*虽然都是YouTube,影片贴在你的频道与贴在官方频道就是不一样
然后看到大家都在说是因为谷阿莫有用盗版片段
其实根本是假议题
事实上片商只要要告,所有人都没办法主张合理使用
但如果结论是这样,那一定很多人嘘爆
所以我提供一个新的观点来诠释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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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面的结论来类比一下最近很红的实况游戏
就会发现有很大问题
举凡黑暗灵魂、蓓欧妮塔
这些东西虽然都是你合法买来的,但性质上仍是游戏著作
例如,“星海争霸”的权利人美国暴雪公司
就认为韩国电子竞技协会擅自许可电视台直播星海争霸比赛是侵权行为,
要求韩国的电视台停止直播,并于2010年对韩国电子竞技协会和两家韩国电视台提起了诉讼。
对此韩国电子竞技协会借鉴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用于判断合理使用的“转换性使用”因素。
其中第两个因素分别是“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与“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
在第一点上,电子游戏并非是供公众单纯依靠视听觉进行被动欣赏的作品,
而是高度依赖于每名用户个性化并具有互动性的参与,用户运行游戏并为之付费的目的。
并非是欣赏游戏画面和其反映的故事情节或思想感情,而是通过操控游戏中的角色、完成各种任务而获得心理的满足。
对于电子竞技的直播则更多地是为让观众了解游戏玩家在同一游戏中相互激烈竞争的情形,具有更强的转换性。
这种转换性也决定了它对游戏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
因为游戏开发商盈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包括对画面在内的游戏设计,吸引用户为运行游戏(即“玩游戏”)付费。
正是由于游戏带来的乐趣在于互动性的参与,而不是对游戏的观赏。
因此原本希望“玩游戏”的用户并不会仅因为观看了游戏直播就得到了满足。
所以针对美国暴雪公司与韩国电子竞技委员会和电视台的诉讼,
有美国评论者从美国《版权法》的角度指出:
“暴雪公司不能证明因广播业(对游戏的直播)而蒙受损失。
当作者从未意图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让作者就他人以该方式对作品的使用获得报酬,难道说就可以实现促进创作的目标么?”
在游戏直播构成转换性使用且不会影响游戏市场的情况下,游戏直播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为游戏直播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因不存在直接侵权,而无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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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古阿莫
他主张的应该是台湾仿造美国订定的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当然,也许会有部分用户观看“X分钟看完XX电影”影片中引用电影片断并批评其写作水平低下,
或者在讽刺性模仿文章中通过模仿他人小说的语句对其进行嘲讽,
都可能会导致部分用户不再前往电影院
但这种“损害”并非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因未经许可利用作品而带来的损害,
因为它并非源于作品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替代关系。
正如在游戏直播后会觉得游戏质量低劣、难度过大或过小,
从而不再愿意购买游戏服务,但这并不影响对合理使用的认定。
结论
如果某人在家中DVD,侧录的一份拷贝都到YouTube上,
或者使用直播软件通过网络进行直播,供其他用户通过网络同步观看,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当然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拍摄、制作电影以及对电影以上述方式进行直播、
或上传YouTube的目的和效果并无二致,
都是让公众依靠视听欣赏电影画面和其反映的故事情节或思想感情。
同时,电影自身的特征也决定电影的受众(观看直播的人)是被动的受众,他们只能消极地观赏预先拍摄和制作完成的影像。
对于同一部电影而言,无论由谁实施直播行为,也无论由谁接收并观赏电影直播,电影画面都是相同的。
因此,电影上传或直播没有以任何方式转换电影作品的作用——以连续的画面和配音展示思想情感和艺术美感。
回到一开始的争点,
“盗版影片能否主张合理使用?”,
这个争点其实应该改成
“未经授权的重制电影片段能否主张合理使用?”
然后你会发现,其实不管是片商的预告片片段,或是他人提供非预告片中的片段
都是属于未经授权的电影片段
但不管是否是未经授权的电影片段,谷阿莫透过后制及旁白
让新影片的“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与“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都与完全放映原电影的效果不同了
你并不会因为看了谷阿莫,就觉得你真的欣赏完一部电影
因此在“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上,我觉得谷阿莫确实是有充分的理由,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大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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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关于“改作权”的部分,
是指用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
就原先已经存在的著作,另外创作成一个新的著作
这部分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的方式,其实跟上面“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的例子一样
只是这三种各是在表达 著作权人拥有 对他的创作 实行任何一种“行为”的权利
最后还是会有人很不爽,说他就是拿盗版来放啊
这话其实没错,这也是李茂生和一些FB作家、新闻非议的重点
拿盗版影片做成剪辑旁白,放到网络上,怎么想都是有问题的对吧
问题到底是怎么个有问题法,大家其实并不清楚,就是一个感觉问题而已,觉得不对劲,一定违法
其实盲点在于因为大家都知道盗录电影po上网是违法的 => 那你用盗版电影做成的影片,也一定有问题
毕竟片商没有将该电影片段公开,你取得的、你所用的都是那些未公开的部分,
未公开的部分会被你取得 = 来源有问题 =你所制作的东西不能主张合理使用
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这边会出现新的名词,叫做“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著作权法第52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55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而牵涉到这个名词的,就是“公开发表权”
公开发表权
指著作人有将尚未公开发表之著作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
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其著作之内容之权利
谷阿莫将片商没有公开在网络上,或一般人可接触(如DVD)的片段公开,
依照上面的定义看来,因为已经是院线片了或者说他已经公开上映在电影院了
其实就已经没办法主张“公开发表权”
公开发表权对每一件创作,是一生只有一次的大绝招
公布了就没了
“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指的就是已经放过大绝招的创作,
这个绝招也没有CD,所以只要公开了,结果就是一翻两瞪眼
就算没有触犯“公开发表权”,可是他是用盗版耶
一定有触犯其他法律,散布盗版物之类的
让我们看看谷阿莫的行为
1. 下载盗版片
2. 剪辑成“X分钟看完XX电影”
3. 上传YouTube
1. 下载属于重制行为,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盗版片主要罚 散布者 ,
如果用BT方式,因为软件会帮你“散布”
所以常看到用BT下载盗版结果被抓,其实并不是“下载”行为而是“散布”的行为所导致
2.剪辑的部分,属于改作
一样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3.上传YouTube,同时有两个行为
第一个是前面提到的重制,第二个是专门对网络的“公开传输”
但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散布盗版品?
著作权法第63条
依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依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该著作。
依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
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该著作。
52条就是前面说的,报导、评论、教学上的合理使用
进一步说明的话
合理使用在第65条上亦有概括条款
促使法官个案裁量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而谷阿莫引用的第52条,应该用于这里
法律赋予了符合合理使用的创作人,可以将他的创作散布出去
并不是说法律是在变相促进盗版流通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
是在 维护私人著作权人利益之余
对资讯自由流通、言论自由化、社会文化的建构间保持良善的平衡
当然并不是说谷阿莫一定符合合理使用
但如果完全否定这种“再创作”的行为,无疑是对整个社会、甚至是在座的各位非常不利
今天我并不是闲来没事无聊写这一串落落长的文章,
排版又麻烦、上色也频频出问题
是因为我看风向真的不对
这样下去真的对我们自己没什么好处
看到有人嘘文纯粹因为不喜欢他、
听到他声音就想吐
评论非常粗糙没sense
或只是看到他被吉,所以很爽
我想说的是
美国与日本 软实力一路走来,这种例子至今也常在发生
今天别人是创作出压倒性的主流文化后,
用各种方式迫使我国立法去保障他们著作权
殊不知当初他们文化也是一路仿造他国创作、不断改良而来的
今天动漫 或 影视之所以能成为主流
就是在他们认为这种二次创作,对整体产业仍然是正循环
所以即使有一两个老鼠屎,想透过诉讼的方式,增加或弥补他们在娱乐业外的收益
社会仍然会保持着一个共识,透过法律诠释或媒体力量,让这么一条道路不会完全封闭
当然,合理必要范围内之利用著作行为即应加以容许
不合理、逾越法规的利用行为,亦应加以汰除
至于谷阿莫的例子,就看检察官与法官衡量判断
我是尽量希望多一点人看到这篇文章能多少思考
每一件社会事件,潜在可能会产生你我生活的什么样影响
所以希望大家可以的话
能帮我分享下
不载明出处也无妨
感谢了
作者: k960608 (雾羽‧浪沙)   2017-04-25 23:02:00
骨粉看不完直接end了
作者: Neil0503 (托尼戴)   2017-04-25 23:02:00
你不是发过了?
作者: tp6vul3co (天气好)   2017-04-25 23:02:00
你为什么要一直PO??
作者: camryvvti (CAMRY)   2017-04-25 23:02:00
end
作者: ziso (ziso)   2017-04-25 23:03:00
爆挂?
作者: butmyass (洒利与爵克)   2017-04-25 23:03:00
我才不管侵权什么的呢 公开戏谑轻浮嘲笑别人心血就该死
作者: awfulday (糟糕的一天 樱雨绵绵)   2017-04-25 23:03:00
爆?
作者: sixf0ld (coldrain)   2017-04-25 23:04:00
不对哦
作者: tp6vul3co (天气好)   2017-04-25 23:04:00
你是不是谷粉??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7-04-25 23:04:00
充满满满的爱
作者: Alphaz (@@)   2017-04-25 23:04:00
问题点明明是没经过同意就节录别人的电影
作者: JingP (Jing)   2017-04-25 23:04:00
这个论点我好像看过了欸 也是你发的ㄇ
作者: wugucc029   2017-04-25 23:04:00
end
作者: JUNOCARE (阳光!!)   2017-04-25 23:04:00
看不完
作者: steve1012 (steve)   2017-04-25 23:05:00
不要滥用爆卦好吗 根本不是挂
作者: Gusteau (古斯特)   2017-04-25 23:05:00
你就总结一句 我是谷粉 不就完了吗
作者: playerscott (playerscott)   2017-04-25 23:05:00
??
作者: AirbusA350 (空中巴士A350XWB)   2017-04-25 23:06:00
照你这种解释 几乎不管怎么用都不可能侵权了吧www
作者: steve1012 (steve)   2017-04-25 23:06:00
检举
作者: g8429310 (qq)   2017-04-25 23:06:00
一起关一关啦
作者: jimcheer (Jim)   2017-04-25 23:06:00
太长,请说重点
作者: heinse (heinse)   2017-04-25 23:06:00
爆挂?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7-04-25 23:07:00
真棒呢~99种不会侵权的方法
作者: chris44099 (chris)   2017-04-25 23:07:00
太长 嘘
作者: lolicone (∥○△○∥)   2017-04-25 23:07:00
end
作者: BJkiN (小姐不要...夫人在看)   2017-04-25 23:08:00
End
作者: silverstris (矛盾的两边)   2017-04-25 23:08:00
脑粉直接嘘了
作者: asdfgh0920 (A醬)   2017-04-25 23:08:00
END
作者: SuperUp (( ̄▽ ̄#)﹏﹏)   2017-04-25 23:09:00
END 先学会今天要用一页说完一个长篇大论的故事
作者: LonyIce (小龙)   2017-04-25 23:10:00
帮大家总结 : 我是骨粉
作者: believewei (维)   2017-04-25 23:10:00
不太对…
作者: ryu38 (lynx3)   2017-04-25 23:10:00
脑粉恶心
作者: Lineage5566 (天堂《56》)   2017-04-25 23:10:00
我把整本书影印 在画重点也不违法了
作者: hosen (didi)   2017-04-25 23:11:00
就乡民自己二次创作金庸当签名档,还笑古,以为自己不一样
作者: yji3vu4gj4 (yji3vu4gj4)   2017-04-25 23:12:00
谷阿莫没事一定是必然的结果 跟军火之王一样 告赢谷
作者: godbar (匈奴)   2017-04-25 23:12:00
脑粉带风向也强一点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7-04-25 23:12:00
作者: ChoDino (Dino)   2017-04-25 23:12:00
工作室员工怕失业吗?
作者: david1230 (好难想)   2017-04-25 23:13:00
是PR吗
作者: hosen (didi)   2017-04-25 23:13:00
如果古告输,其实自己的二次创作一样违法
作者: Grothendieck (A. Grothendieck)   2017-04-25 23:14:00
End 你要打这么长要下个次标题
作者: david1230 (好难想)   2017-04-25 23:14:00
改造部份一句合理使用就带过 未经同意最好可以啦
作者: dixieland999 (迪西兰)   2017-04-25 23:17:00
片商只要要告,所有人都没办法主张合理使用打到这边就够了。下面全是废话
作者: SuperUp (( ̄▽ ̄#)﹏﹏)   2017-04-25 23:17:00
楼下帮我解惑 这是在总结? 还是在写书丫
作者: grandwar   2017-04-25 23:18:00
说过了 谷没啥招他现在就是要放地图砲把所有直播主、同
作者: sean0212   2017-04-25 23:18:00
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可以让他闭嘴停止侮辱别人作品,我都支持,我就是赌烂他
作者: zoe87113 (亚米提斯)   2017-04-25 23:18:00
不认为谷符合52条,坐等判决
作者: PePePeace (什么都不会)   2017-04-25 23:19:00
卦在哪?
作者: grandwar   2017-04-25 23:19:00
不过呢~我猜他是赌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缩小战场,这样他就赢了~颗颗
作者: dixieland999 (迪西兰)   2017-04-25 23:20:00
水桶一个月,慢走不送
作者: AGITOH (AGITOH)   2017-04-25 23:20:00
赞 给推 帮补血
作者: david1230 (好难想)   2017-04-25 23:21:00
改造 剪辑别人的作品不用取得原作者同意? 那那些整天盗图贴FB的政客都合理使用就解套啦
作者: OGCOGCOGCOGC (吉霸昏!!!)   2017-04-25 23:23:00
酸民崩溃
作者: xeriob021409 (宁静海)   2017-04-25 23:24:00
提供个思绪给愤怒的大家思考 如果著作人本来就受权给他人使用 那么授权的范围交由当事人双方决定何必立法52条合理使用的范围?很明显合理使用本来就是当某人侵害他人著作之后提供
作者: max12336   2017-04-25 23:27:00
谷应该请你当律师有机会赢
作者: xeriob021409 (宁静海)   2017-04-25 23:27:00
阻却违法的一个管道我猜这篇应该是念智财的研究生或是智财专业律师写的
作者: maxian30201   2017-04-25 23:30:00
我很认真的看完了
作者: swordfish217 (找方向的旅人)   2017-04-25 23:32:00
作者: maxian30201   2017-04-25 23:33:00
在65条第二项 4个要件的审查 实务上何者最为重要啊?!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5 23:33:00
下载自己看叫合理使用,了解受教了
作者: WindSucker (抽风者)   2017-04-25 23:34:00
zz
作者: freexyz2007 (囧mmm)   2017-04-25 23:35:00
作者: ewqqwe (键盘蚵南)   2017-04-25 23:35:00
很认真的看完了,一堆破绽
作者: talrasha (拉拉)   2017-04-25 23:38:00
A了id 不意外
作者: a13701703 (Greeny)   2017-04-25 23:40:00
论点清楚啊,说骨粉跳针的战力需加强
作者: Flori (S)   2017-04-25 23:41:00
跟你想法一致!
作者: kobelakers (❺❺❻❻抠鼻泪可斯)   2017-04-25 23:43:00
还蛮屌的 end的可以重看一次 这篇很猛
作者: jetk4555 (cactus)   2017-04-25 23:48:00
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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