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所有的著作权利都要事先经权利人同意才可利用,而著作权法的初衷就是为了调
和权利人与大众间的利用关系以达到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目的 ,所以权利人行使权利不能
无限上纲,需受到种种合理使用的限制,著作权法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在谈这个东西,包括
谷阿莫主张的第52条。
所以从这则新闻来看,站在权利人的立场而言,影片来源是不是盗版应该不是重点,因为
就算来源是正版,只要谷没取得授权而擅自重制一样违法,何况目前网络盗版最大宗在中
国,办了谷并无法遏止中国网络继续盗版影片。
回到第一段,请各位想一想,如果你是权利人,而谷的行为又能引起大众消费,例如增加
买票进场或买DVD观看的意愿,你会反对谷的行为吗?会对他提告吗?影片来源是不是盗
版或有没有重制,会很重要吗?
这则新闻中权利人主张因为谷,他们四部影片都无法上映,换句话说,权利人认为谷的影
片不但没使他们得到利益而且还造成损失,这应该就是提告的主因了,接下来要选择用重
制或其他原因对谷提告,则是权利人的自由,目的应该是阻止谷继续这样的行为。
而就如第一段立法精神所说,谷当然也能主张合理使用以阻却违法,法官则会依著作权法
相关规定及65条第2项的4个判断基准逐一审查:
https://goo.gl/gCE3bG
谷的影片以“xx分钟看完”为标题,如果内容也真是截取影片来浓缩全剧且达到全剧重点
剧透的效果,纵使引用“量”只占全片的1/10或1/100,也很难说没有“质”的疑虑。而
有无因为这样的影片影响到著作潜在市场与现有价值?也是关键重点,新闻中的权利人既
然已经在抱怨四部片无法上映了,最终就看法官如何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