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谷阿莫被控侵权已遭搜索 北检分案侦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4-25 13:09:15
其实著作权法第65条二项就已经有对合理使用的列出判断标准了
第 65 条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以此标准来看,谷阿莫的评论有50%以上都来自于原著作,这在使用的量上就已经超过合
理使用的范畴了,要知道,在学术上,只要你论文的1/3以上雷同,就已经可以被认定是
抄袭了,你超过50%,还想主张合理使用,这根本是天方夜谭。
再者,因为你的事前评论结果,影响到观众的进场意愿,也违反第四款利用结果对著作潜
在市场对与现在价值的影响,更不可能让你主张合理使用。
最后则是,虽然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故特定之表达能
否享有著作权,系以其有无智慧之投入为依据,而非以有无获得授权为判断。对于著作中
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不问系重制或改作他人著作,亦不问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有无或得
授权,均不影响其著作权之取得。
但这并不代表你可以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进行改作,著作权法第 28 条明白地规定著作人
专有将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之权利。你要改作,还是必须先取得著作
权人的同意,否则即为为侵权。这跟你的改作是否受到保障是二回事,不可混为一谈。更
别提,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
著作之内容、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谷阿莫这种歪曲窜改的行为,更有可能
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权。
※ 引述《phew18 (休士顿)》之铭言:
: ※ 引述《kobitos (丑比头精灵)》之铭言:
: : 这种剪人家成果 看完都知道结局和人设
: : 直白的剧透 谁想花钱进场 这行为要不得 对电影产业很伤
: : 特别是那种小成本的电影
: : 要弄就去弄上档结束一段时间的才对
: : 剪人家新出的 却说会增加票房 如果是事实
: : 那人家剧务组为什么不自己剪XD
: : 如果真的要剪新出的 有问过人家同意吗?
: : 道理站不住脚
: 问题应该不是在于剧透 因为一般文字影评也会剧透
: 电影刚上档影评就陆续出现 也会剧透
: 影评内容低俗的部份老实说也是言论自由 无法限定一定要评好话
: 最大问题应该是使用、重制画面的部份
: 有人说剪辑内容占著作物比例低 属合理范围
: 如果是某时间点的连续数分钟 那损害没那么大
: 但即使剪不到5% 却是影片各个桥段的关键画面 这利害关系就很大
: 文字剧透 毕竟不包含画面
: 但画面剧透 那这电影是不是等于被看光光了?
: 只有预告片画面是片商给人免费看 其他画面并不是让人免费看
: 谁有权利让其他画面供人免费观赏?
: **********
: 著作权法第44条:
: 中央或地方机关,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认有必要将他人著作列为内部
: 参考资料时,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但依该著作之种类、用
: 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有害于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 “有害于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
: 画面剧透,是不是会让著作财产权人觉得有害利益了?
作者: pttworld (批踢踢世界)   2017-04-25 13:11:00
夜路走多碰到鬼
作者: vicmeng (.-.. --- ...- .)   2017-04-25 13:11:00
没用啦 看看蔡正元盗图后呢
作者: pttac (亡命之徒)   2017-04-25 13:11:00
哪里1/3这规定?
作者: sazaby (蜉蝣的一生)   2017-04-25 13:12:00
好奇影和音各占比例多少 他会不会说主要是声音原创
作者: SSAB (SSAB)   2017-04-25 13:19:00
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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