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105,侵诉,10
【裁判日期】民国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内文】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侵诉字第10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A男
选任辩护人 单文程律师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4年
度侦字第19506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A男犯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贰年,乘机性交罪部分
缓刑伍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肆拾万
元,应向被害人乙○(姓名资料详卷)支付新台币肆佰万元之损
害赔偿。
(省略)
另上开影音档案录制之缘由及过程,业经证人乙○于上开结
证中证述明确,当时应系因不慎压及放置在床上的手机录影
按键,因而录下影音档案,其后乙○发现手机中录有该影音
档案,再请人撷取出至光盘,乙○若果真有心诬陷被告而录
影,当不只仅录有上开影音档案等语在卷,且上开影音档案
之内容资料系:建立日期及修改日期均为104年4月12日下午
11时30分许,存取日期为104年4月24日上午11时43分许等情
,亦有本院于105年11月1日审理期日当庭开启打印上开影音
档案之内容资料3纸附卷可凭(见本院卷第147至149页),
被告对于上开影音档案译文系被告之对话复无争执,本院查
无明确证据可认上开录音档案有何设局陷害、伪冒变造、移
花接木或剪接拼凑等不实情形,辩护意旨认为上开影音乃系
捏造或乙○恶意构陷云云,仅系主观无端之猜测,并无实据
可认足采,并予说明。
(省略)
征诸被告与乙○之关系,实为夫妻,同住同宿,关系
亲近密切,并非陌路,亦非仅属单纯朋友交情而已,又两人
育有1子,日后被告、乙○仍有多所联系、沟通小孩扶养教
育等等事宜之必要,实难断绝来往,另乙○于警询时及审理
中亦陈称:我的平时花费、育子费用都是被告负责,他固定
每月给我15万元供我生活所需等语(见编号1警卷第8页,本
院卷第75页背面),本件安平区住家亦系被告价购供乙○母
子居住
(省略)
我完全不能理解
你每月花15万养一个女人
买房子给他住
却不能干她?!
而干她时,她还会刚好按到床上的手机录影?!
有没有人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