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mskk: 未满14岁没有不同意的能力吗?不然干嘛要有222加重要件 04/19 02:48
嘘 mskk: 我就看不懂法匠跳什么针啊!三岁女童先适用221违反意愿 04/19 02:49
嘘 mskk: 再用222加重 这样一下就七年以上 04/19 02:50
嘘 mskk: 为何法匠坚持用227?我看不懂法匠逻辑! 04/19 02:50
嘘 mskk: 我是说中国判决很白话 你跳针到中国刑法规定? 04/19 02:51
嘘 mskk: 等一下法匠又跳针我们嘘的全部都是分身 有够脑羞 04/19 02:52
说到法匠
阁下这种思考模式
不管法条结构,立法意旨,全部从重处断
这才是真正的法匠思维
旧刑法规定得很清楚了
已满14岁,有性自主能力,以强制手段致使不能抗拒而为性交=>适用221I
未满14岁,无性自主能力,不论其有无同意性交=>适用221II(准强奸罪)
88年修法,把221I的致使不不能抗拒放宽到违反其意愿
并把221II搬到227去处理
但是并未同时修正222 造成漏洞
致使227无法适用222的加重
但这是立法缺失
应透过修法解决
而不是囫囵吞枣 不管221I的构成要件中强制手段的问题
直接把奸淫幼女罪当作强奸罪处理
只为了要适用222的加重
这根本就只是把刑法当作政治管理的工具使用而已
就连对岸的刑法都没这么野蛮
阁下居然还振振有词 毫不害臊
真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自信心?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6-04-19 03:07:00认真 优文
请问本案为何不适用221啊?年龄应该不是不适用221的关系吧?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17:007岁没有自主意识难道也没有抗拒意识吗?问过儿童心理学家吗?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3:19:00
明明222第二项就是针对未满14岁性行为的重罚了,221是强奸,227是准强奸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20:00同意楼上 所以喔不知道法匠跳什么针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21:00她再跳什么针啊?看不懂七岁没有抗拒性交的意思表示能力吗?离谱
我想知道,因为7岁女童未满14岁,没有同意能力,所以不管怎么做,都应该是女童没有同意也没有反对吧?既然没有同意,那称之为违反意愿是否不合适?如果已经违反意愿,那221为何不能适用本案?我这样想的推论是否有瑕疵?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22:00法匠认为没有同意能力就没有违反意愿就不能用221+222
严格来说 不可能依照客观年龄来规范啦一定是依照个案中去判断 被害人有没有性自主意识只是一般来说 七岁女童殊难想像有性自主意识而已如果检察官可以证明该女童有自主意识并被违反那就有可能构成221条与222条的加重事由221和227并不是择一关系 一定只能选一个
227的构成要件比较宽松 比较容易构成而已个案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性自主意识 虽不构成221但构成227但举例来说 若是14岁有性自主意识的女国中生被强奸那他就同时构成221条+222条加重事由+227条最后要选择用哪个罪名去处罚 就是竞合的问题了
作者:
l9763858 (l9763858)
2017-04-19 03:26:00本案中该女童事实上就没有抗拒阿 罪刑法定本来就只能227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3:26:00
可是前面也有人回文指出,要证明未满14岁的孩童其意愿可能有困难,所以必须找相关专业评估,不是直接判断
作者:
l9763858 (l9763858)
2017-04-19 03:27:00是因为白玫瑰抗议实务才硬生个99七次决议来严罚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27:00形式上没有抗拒不代表没有违反意愿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28:00应该找儿童心理学家做鉴定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3:28:00
所以我不就是在问你,不先评估孩童状况,直接227有道理吗?
作者:
l9763858 (l9763858)
2017-04-19 03:28:00该女童根本没有性意识 又何来意愿可言
最高法院的决议几乎没有人认为是OK的 但为了息平民怨
你们对于女童的默认值选定是none,所以才有此困扰。但是既然没有同意能力,那照解释应该就是不同意才对,所以default设定不同意才比较合理不是吗?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30:00既然没有性意识何以要有222加重要件?代表未满14岁的女童还是会反抗还是会违反其意愿
以逻辑上而言,小孩出去买东西,因为没有行为能力,所以只要大人来说退货就一定得退不是相同的逻辑才对嘛?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31:00法官一句没有证据证明违反意愿 就直接用227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33:00三岁女童不管有无性意识也知道不能让人把手插入阴道会痛 这还不叫反抗?
而且你举的例子 无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能力所以他做成的交易本身是无效 而不是解约退货交易契约本身没有成立过 是自始无效的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34:00根本不是!无行为能力人购买日常生活身分所需之物 买卖契约还是成立
作者:
l9763858 (l9763858)
2017-04-19 03:35:00再说一次 本案中的女童就是没反抗 所以不能跑221
我觉得照字面解释可以适用221,但法院认为如此适用会有扩张的问题。这个扩张会有什么问题吗?毕竟字面是这样的意思啊,设计法条的理念归理念,但是超出理念的适用,不是也所在多有?
作者:
l9763858 (l9763858)
2017-04-19 03:36:00mskk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无效好吗
喔,有人提醒我女童没反抗了,这可能真的是我的疑问解答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38:00应该是限制行为能力 因为七岁 刚打错
所以只要女童在法庭上说不要的话,不管当下女童是否有说不要,都可适用221吗?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39:00女童形式上没有反抗不代表没有违反意愿 应该找儿童心理学家
你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欸 因为这一下子会变成程序的问题首先主观意愿一定要从客观面获得确信 不可能你说啥就是再来就是 幼童的证词 本身的证明力会比较薄弱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40:00当时白玫瑰运动会闹大就是许多儿童心理学家出来抗议
因为幼童一来不能具结 而且证词容易被人诱导再加上幼童本身又是本案的被害人 证明力又更低落一点实务上多半会采取社工的证词 这其中有一点程序上的问题总之就是非常复杂的程序问题 而不是实体法律问题惹
所以我才觉得221默认值设定成none很奇怪,很自打嘴巴
221不是默认成none而是默认每个人都会有性自主意识但某些个案(例如幼童)就没办法满足法条的默认前提
好吧,所以这也是为何法官不采信侦查庭女童证词的原因?这也蛮奇怪的就是了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44:00幼童不能满足221默认前提 那怎么还会有222加重要件?
呃,虽然我不喜欢mskk。但是他问到我要问的了,怎样才能让幼童满足到222的条件XD
满足222要先满足221 222是客观条件加重事由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47:00依照法匠之言 222的加重要件根本形同虚设
像我上面说的 检察官可以举证证明女友有性意识且被违反我上面也提过例子了 如果是强奸14岁国中女生按照常理判断 就会成立222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48:00因为幼童不可能达到221 依照法匠之言 幼童没有性自主意识不可能违反意愿 连221都达不到 222又何必加重
嗯,我懂了,如果法条不改以后要推广强奸萝莉刑度比较轻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49:00222不是要未满14岁吗?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3:50:00
白玫瑰不是6岁,结果判227吗?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50:00以后直接强奸三岁小罗莉 反正小罗莉不可能达到221 当然也不能适用222 强奸小罗莉用227才三年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3:51:00
未证明违反其意愿,用在6岁上真的很诡异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51:00白玫瑰就是一个三岁一个六岁的都用227才引爆民怨
我是不觉得你都要强奸人了还会查法条来决定要强奸几岁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52:00法匠不是说六岁没有性自主意识 那干嘛证明有无违反意愿?
我是认为只要未满14岁,因为没有同意能力,撞到221法条时default 一定要用违反意愿来看待,除非她本人说,人家好喜欢这种才要改227来看。不过似乎专业的观点不站在我这边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53:00恐龙法官根本多此一问
你的论点就是 only yes mean yes阿现行法条解释不会变成这样 但可以立法变成这样阿~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54:00同意L大 应该把所有未满14岁视为不同意而非视为全部同意法匠一会儿说幼童没有性自主能力不能表达意愿 结果最高法院法官又一直问有无违反幼童意愿性交,这真的很怪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3:56:00
说真的,先不说有没有满14岁,一个3岁一个6岁判222都不为过好吗....
mskk你这样说好像不太对,现在默认是none你要说了才算数,法条本身是这样写的。
我同意判7+年不为过 但法官不能超出法条阿~三权分立下 司法是被动且受到拘束的
人类的制度总会有值得改善的地方 所以才需要进步呀~~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3:59:00
我查了一下,白玫瑰的例子就是那227去判三年半。有七年判七年ok,可是对一个6岁的拿最低刑度去判,怎么都不合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4:00:00法条有无默认none我真的看不出来 法条是死的 解释是活的 明明法官可以多种解释 却偏偏死守最烂的解释方式
白玫瑰判刑很低有很多理由 包括举证困难 还有犯行程度当时并没有真的强奸 而是食指的第一个指节进入就被抓到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4:01:00
而且227好像是叫两小无猜条款,熟人没话说,陌生人就....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4:02:00判阿扁都能临时换法官还需要什么举证 把人民当白痴
我还是觉得因为没有性意识,所以不是no这点很奇怪,感觉这样判不是法条问题,是因为当年白玫瑰造成的限缩
两小无猜条款是227-1不是227~陌生人要怎么两小无猜~
个人观点是觉得,因为没有性意识,所以非no这点非常可笑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4:06:00楼主一直讨论旧刑法一直跳针是怎样 现在刑法为何三岁女童不能适用221+222还听不懂?法匠就是认为没有性意识就是没有违反意愿要用227哪里违反罪刑法定?哪里违反法律保留?刑法221+222白纸黑字法官自己不要适用 在那边问有无违反女童意愿 难怪被全民公公干架空什么?那怎么还会有222与未满14岁的加重要件?你到底知道不知道我们说什么 唉
作者: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4-19 04:27:00221后段有说或其他违反意愿的方法 麻烦原波不要跳针不是一定要用强制手段还一直跳针旧法 新法旧法傻傻分不清楚
其实我觉得一切都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不是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在争执半天都是在解释法律适用,明明在事实认定阶段就可以避免的争议啊
作者: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4-19 04:38:00不要一直跳针立法理由 要跳针的话伪造文书的定义也是要写在有体物上才是文书 难道写在网络上面不算文书吗? 拿过时的立法理由出来跳针 真爆笑
网络文章不是文书,是准文书。的确很怪..不过这也显示国民感情就是想要重刑,立法和民意有落差
作者: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4-19 04:41:00所以写在网络上面不构成伪造文书 因为立法理由是有体物?
作者: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4-19 04:42:00拿民国二十四年的立法理由出来当作被告在网络上面乱写不构成伪造文书 恶心=.=
网络文章本质上只是电子讯号,人类无法判读,必须用电脑显示,所以不是文书。立法技术太落后害的还有温馨提醒..原PO今天已经5篇啦..不能再回文啦..我觉得学界常用的这种解释方法,可能潜在某种问题,因为这是用实然去推论应然,用结果来自证过程,如果立法者吃饱太闲立了一个鸡肋法条或错误规定,那总不可能说因为这法条存在,一定有他的功能,所以我们解释上一定要给他适用的可能性。大多数情况的确是正确立法,也和这个争议案件无关(227的确是有他的存在需要),只是这解释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欠缺坚强但是为了重罚把标准一律适用221,方法上真的有问题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5:13:00法匠还在跳针啊?227是合意性交 221+222是未满14岁+非合意性交 这样很难懂?你真的能看清我们在说什么吗?只会一直跳立法理由 一直胡扯 到底知道不知道为何人民愤怒都能造法变出大水库理论 遇到女童又要严格采立法理由说如果227不是未满14岁的合意性交 那222岂不是架空?用违反意愿方式跟未满14是222 反之 合意性交跟未满14就是227不是吗?如果不管合意或非合意 只要未满十四都用227 那222岂不是被架空?天啊 法匠到底知道不知道我们在说什么一直跳到旧法 法匠逻辑呢?脑子有带出门?
大家早安我要去吃早餐了 T大别灰心 真的没人懂他在讲啥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5:21:00222不就是犯221违反意愿性交的跟未满14加重吗?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5:22:00自己跟自己讲话叫自己T大 所以法匠还是不懂人民气愤啥
我建议你不要继续争执惹 生命诚可贵阿XD 我真的要去吃早餐啦 不用污蔑我是分身啦 88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5:23:00唉 法匠听不懂人话 持续跳针难怪只要71级分就能考上 可悲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5:24:00人家长庚战神好歹医学系74 台大法律也才71
你又不是长庚战神 人家这么正~ 你是战战神啦~别自己搞混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5:27:00对了 不要诬蔑我长庚物理治疗 就算我是长庚战神 二个战神都是医学系同班同学 都要74 详情可以自己喂狗 没这么衰啦 连71都考不上 对了 台大法律这二年又降到69 帮QQ长庚战神哪里正 上表特包准被嘘爆物理系还跑去转法律这种没用的嘴砲系 唉222不就是221加重 就是胁迫未满14性交 你还看不懂???所以227一定是跟未满14合意性交 不然222的加重要件就被架空法匠到底看懂了没啊?所以楼主每个系都修过一二个学分 这样学测还只有69级分也真够帅现在全世界都知道台大法律只要69级分就上了=.=然后一直跳针旧刑法 你到底知道不知道我们讨论啥你到底知道不知道白玫瑰运动气愤啥管你什么系申请进去 台大土木也没多高 很好笑欸整天叫别人去读书 结果自己只有69级分是你一直跳针旧刑法221准强奸罪然后我又变成小姐了!整个台大也只有医学系牙医系电机系少数几个系分数高而已 是有多强 连法律都掉到69针都掉满地 人家是说221+222违反意愿跟未满14你一直跳针立法沿革听不懂人话就算了 难怪人民不信任司法 超弱我大学毕业研究所也毕业 拜托你这位小姐不要再跳针如果台大法研所都跟你一样 这也难怪法匠程度低落PD版面哪个版?这辈子第一次听到!没看见一堆乡民嘘你骂你丢脸
http://m.imgur.com/evj4VqP原来反对你的都是我身分 难怪只有69级分哇靠 原来我在八卦版有十几个分身法匠真够威猛 道理说不过就栽赃分身就好
http://m.imgur.com/evj4VqP 有人叫你去嫖妓喝茶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7:43:00所以你们这些法匠毫无逻辑 又说不出道理有222可以加重不用 硬要用227合意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