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中国法院的判决书 会像台湾写赘字吗?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4-19 01:44:39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所以阁下不知道227的由来?
: : 民国 24 年 01 月 01 日订定
: : 第 221 条
: : 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处
: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奸淫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以强奸论。
: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 这原是由旧刑法221条二项的准强奸罪而来的
: : 在民国88年修正为
: : 民国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 : 第 221 条
: :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 :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 其修正理由略谓
: : 三 原条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过于严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为需要“
: :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体方面更大的伤害,故修正为“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 : 。
: : 并将同条第二项搬至227
: : 民国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条 立法理由
: : 一 现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准强奸罪”,改列本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
: : 第二项“准强制猥亵罪”改列本条第二项
: : 所以不是合意不合意的问题
: : 而是221的构成要件里就有强暴手段的前提
: : 如果没有强暴手段
: : 那就只能适用227的准强奸罪
: : 这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刑法规定也是一样的
: 法匠法条只有看一半?
: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 法匠以为只有强暴手段才构成221 没有强暴手段就是227
: 笑死人 后面的其他违反意愿方法 这几个字你有看见吗?
所以你立法理由都不看的吗?
拼命要自曝其短?
三 原条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过于严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体方面更大的伤害,故修正为“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人家修正条文仅是把强制手段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放宽到“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结果你就把它单独抽出来当作独立的构成要件讨论
你的刑法概念还真是清楚啊
: : 同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性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自愿)[1],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此罪以前称为“奸淫幼女罪”,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3]
: : 我是不知道什么叫文组误国啦
: : 不过在下是台大法研所毕
: : 台大土木博士候选人
: : 副修电机资讯
: : 身旁一大堆同学也是理工法商兼修的
: : 甚至还有拿李远哲化学奖考上司法官的
: : 可从没听过过啥叫文组误国的
: : 看来阁下对于社会科学的认知有很大的谬误喔!
: 台大法研所很多程度都不好 不然李茂生怎么三不五时在脸书骂硕士班程度差
: 把教唆写成叫唆 他说他改考卷考得快吐血 根本程度连小大一都不如
: 你这种破程度不要自称自己是台大法研所毕业
: 还拿人家中国法条出来战 人家中国法条就写很清楚
: 不管有无违反意愿 都是适用那条法律
: 台湾法条是违反意愿221 跟未满14岁者又违反其意愿222
: 跟未满14岁性交是227 不就表示227是要跟未满14岁合意性交吗?
: 然后今天一个三岁女童 还有六岁女童 七岁女童
: 法官发神经用227合意性交 这民众不会愤怒吗?
: 找个鉴定人来鉴定被告违反女童意愿 这个很难做?
: 很多小孩一看见大人就怕得要死 也不用大人用什么强暴手段 看见大人走过来就吓死
: 完全不敢动 这样难道不是属于221后段[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
: 都有办法生出宋朝公使钱 大水库理论 你要跟我说没有办法用222重判嫌犯?
: 笑死! 根本是有钱判生无钱判死!
: 遇到权贵赶快生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大水库理论横空出世
: 遇到弱势小妹妹 赶快严格罪刑法定 要严格证明被告违反小妹妹意愿
: 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违反小妹妹意愿 那小妹妹就是跟被告合意性交 适用227
: 有无法匠双重标准的八卦?
所以你最推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规定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你要怎么解释?
可别双重标准喔
作者: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4-19 01:46:00
丢脸!
作者: homerunball   2017-04-19 01:46:00
看成十四周的幼女
作者: Xaosmd1108 (慕风)   2017-04-19 01:48:00
你可以去重修国文吗别人在讲东你在讲西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1:49:00
你没有回221或227法条的问题啊....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7-04-19 01:49:00
真的很悲哀,学校真的不要乱强迫别人休学
作者: CP543 (盛气平 过自寡)   2017-04-19 01:50:00
几篇下来,法律人先看国籍再批对错是吗?
作者: Xaosmd1108 (慕风)   2017-04-19 01:50:00
我快笑死了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4-19 01:51:00
有意见认为"违反意愿之方法",算是补充规定,要和强暴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1:51:00
你没看内文?那如果3岁,7岁,你要怎么判?没说不就是合意性交?问题是才几岁?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4-19 01:51:00
我已经看不懂这串到底在吵什么了XDDDDD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4-19 01:52:00
胁迫..等等的手段相提并论才行。供参考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7-04-19 01:54:00
学校乱强迫休学会洗一堆帐号上ptt乱,然后一乱乱十周年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1:54:00
他内文还提到222,未满14岁违反意愿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0:00
跳什么屁针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4-19 02:01:00
对未满十四岁为性交,立法上视为强奸行为,一律处罚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1:00
那为什么你不回他最后一段,小孩自可能看到大人走过来就吓死了,这不能算违反其意愿?没用221,可以用222,可是却用227?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2:00
法匠会叫你去看立法理由啦!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3:00
不就是因为那个不能证明"违反其意愿",而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吗?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3:00
滥货 等一下又要栽赃我们嘘的都是分身我是说某些法匠是滥货 不是说楼主不要对号入座这辈子第一次听到判决还要看立法理由 有些民国二十年的立法理由早就不合时宜 还在那边引用 难怪文组被瞧不起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6:00
明明都改掉暴力手段,却不评估违反其意愿的情况,而用"准强奸"?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7:00
法匠又来了 你去找立委 你法盲 你去读书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8:00
暴力手段你说改了,那怎么违反其意愿却无法评估???违反意愿就可以用强制性交不是吗?问题是你不去评估一个孩童的状况,而用"准强奸"?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11:00
她看不懂字啊......与未满14又不同意的是222吧......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20:00
221条文不是有"或违反其意愿",你自己都说暴力不是唯一要件了(保护被害人)之前回文的就是在问你未满14岁孩童的状况,不去考量孩童状况,为什么不拿221判却拿227?难道这算同意性交?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33:00
问一个问题,如果221适用且符合222条件而227也同时适用会优先选用哪个法条?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37:00
他会跟你说227未满14岁,问题是222的第二项是接续221,可以227对意愿非意愿的判刑却没有明显分界,这变成强奸跟准强奸没有区别。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38:00
她一直反复跳针立法理由 跳到民国几年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39:00
如果你的刑度比较严重是可以判222,可是"未满14岁"都直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39:00
222不就是针对未满14又违反意愿 227才是与未满14合意性交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0:00
这样才有区分刑度啊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40:00
呃,你没看懂意思,我说221符合且222也符合,此时与227相比该先选哪个?已经配合使用的情况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2:00
就是227啊,所以就在吵这个啊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2:00
她一直跳针中国刑法要干嘛?人家怎么订关我国何事法匠还一直跳针227不管有无违反意愿都适用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4:00
因为"未满14岁"这个条件,他就是视为无行为能力,可是227对于强奸跟准强奸却没有明确界定,变成强奸都能轻罚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45:00
那为什么本案不能适用221+222? 女童没有同意可以奸她吧?未满14岁没有同意能力,这边的同意能力的定义为何?那有没有不同意的能力?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7:00
你拿中共的回我,问题是你刚跟我说的227是准强奸好吗?就是在吵为什么是227的准强奸,不是221的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7:00
法匠看不懂啊!明明可以用221再加222加重要件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47:00
我法盲,需要有专业的教学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8:00
未满14岁没有不同意的能力吗?不然干嘛要有222加重要件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9:00
前面有人回文跟你问一样的,我刚也在问,他就说227啊,因为未满14岁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9:00
我就看不懂法匠跳什么针啊!三岁女童先适用221违反意愿再用222加重 这样一下就七年以上为何法匠坚持用227?我看不懂法匠逻辑!我是说中国判决很白话 你跳针到中国刑法规定?等一下法匠又跳针我们嘘的全部都是分身 有够脑羞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59:00
呃,我觉得你进入误区了。我知道的是,为何本案无法适用221,我不想知道为何适用227。221哪个条件本案不符合0.0?0.0?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07:00
同意楼上 我是想知道为何不能适用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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