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所以阁下不知道227的由来?
: : 民国 24 年 01 月 01 日订定
: : 第 221 条
: : 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处
: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奸淫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以强奸论。
: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 这原是由旧刑法221条二项的准强奸罪而来的
: : 在民国88年修正为
: : 民国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 : 第 221 条
: :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 :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 其修正理由略谓
: : 三 原条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过于严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为需要“
: :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体方面更大的伤害,故修正为“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 : 。
: : 并将同条第二项搬至227
: : 民国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条 立法理由
: : 一 现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准强奸罪”,改列本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
: : 第二项“准强制猥亵罪”改列本条第二项
: : 所以不是合意不合意的问题
: : 而是221的构成要件里就有强暴手段的前提
: : 如果没有强暴手段
: : 那就只能适用227的准强奸罪
: : 这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刑法规定也是一样的
: 法匠法条只有看一半?
: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 法匠以为只有强暴手段才构成221 没有强暴手段就是227
: 笑死人 后面的其他违反意愿方法 这几个字你有看见吗?
所以你立法理由都不看的吗?
拼命要自曝其短?
三 原条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过于严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体方面更大的伤害,故修正为“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
人家修正条文仅是把强制手段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放宽到“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结果你就把它单独抽出来当作独立的构成要件讨论
你的刑法概念还真是清楚啊
: : 同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性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自愿)[1],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此罪以前称为“奸淫幼女罪”,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3]
: : 我是不知道什么叫文组误国啦
: : 不过在下是台大法研所毕
: : 台大土木博士候选人
: : 副修电机资讯
: : 身旁一大堆同学也是理工法商兼修的
: : 甚至还有拿李远哲化学奖考上司法官的
: : 可从没听过过啥叫文组误国的
: : 看来阁下对于社会科学的认知有很大的谬误喔!
: 台大法研所很多程度都不好 不然李茂生怎么三不五时在脸书骂硕士班程度差
: 把教唆写成叫唆 他说他改考卷考得快吐血 根本程度连小大一都不如
: 你这种破程度不要自称自己是台大法研所毕业
: 还拿人家中国法条出来战 人家中国法条就写很清楚
: 不管有无违反意愿 都是适用那条法律
: 台湾法条是违反意愿221 跟未满14岁者又违反其意愿222
: 跟未满14岁性交是227 不就表示227是要跟未满14岁合意性交吗?
: 然后今天一个三岁女童 还有六岁女童 七岁女童
: 法官发神经用227合意性交 这民众不会愤怒吗?
: 找个鉴定人来鉴定被告违反女童意愿 这个很难做?
: 很多小孩一看见大人就怕得要死 也不用大人用什么强暴手段 看见大人走过来就吓死
: 完全不敢动 这样难道不是属于221后段[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
: 都有办法生出宋朝公使钱 大水库理论 你要跟我说没有办法用222重判嫌犯?
: 笑死! 根本是有钱判生无钱判死!
: 遇到权贵赶快生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大水库理论横空出世
: 遇到弱势小妹妹 赶快严格罪刑法定 要严格证明被告违反小妹妹意愿
: 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违反小妹妹意愿 那小妹妹就是跟被告合意性交 适用227
: 有无法匠双重标准的八卦?
所以你最推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规定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你要怎么解释?
可别双重标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