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曾韦祯 侦查中阅卷权 黄国昌罪犯守护者

楼主: dameme (Dameme)   2017-04-13 02:47:10
※ 引述《evangelew (uwe)》之铭言:
: ※ 引述《lolivo (丐帮帮主)》之铭言:
: : 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 : 曾大记者炮轰时代力量黄国昌为刑事诉讼被告争取侦查中阅卷权是协助重罪嫌犯脱罪,难
: : 道被害人就没有人权,这一点让大溼不得其解。。。
: : FB连结:
: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83539484996770&id=10000022203525
: : 9
: : FB内容:
: : 我实在搞不清楚,为什么黄国昌可以口口声声以人权为标榜,主张大修“刑事诉讼法”,
: : 让杀人、绑票、帮派、匪谍等重罪嫌犯,都能在侦查的阶段,窥知检察官到底蒐集了哪些
: : 证据,协助重罪嫌犯脱罪。难道只有嫌犯的人权才是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就不是人权?
: : 黄国昌为了捍卫嫌犯在侦查中的阅卷权,正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坚持不下。此时,他们办
: : 公室好像有找陆委会来,助理前来告知,“张小月没来”。黄国昌因此对助理说,“张小
: : 月没来,我就不去了。”
: 这次有两个主题
: 一个是侦查阶段纳入强制辩护
: 一个是侦查中的阅卷权
: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认为
: 若要在侦查阶段就纳入强制辩护
: 法务部愿意带回去思考,于9月前提出修正草案。
: 不过对于侦查中的阅卷权,陈明堂表示,这已违反侦查不公开
: 影响侦查效能。他指出,日本没有侦查中阅卷的制度,未来若要开放
: 必须思考开放的范围有多大,这是牵一发动全身的问题
: 无法在2个月内研拟出方案
日本没有侦查中阅卷的制度是因为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是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在起诉状一本主义下,法院收到检方的起诉状只有一张表,上面仅载被告的年籍资料与诉因,至于诉讼资料、证据,则必须等开庭时由控方当庭提出。这样的做法是为了使法官于开庭前不会因为已经接触了相关的书面资料而对案子做出预断,使法庭上的言词辩论程序成为行礼如仪的过场,而控方为了拿到有罪判决,则会更积极的去蒐集对被告不利之证据,提高侦查品质。换句话说,在开庭前,不但被告看不到证据,连法官也看不到证据资料。
相较之下,我国采取的是卷证并送制度,相关事证资料早就在控方起诉的时候就送法院了,法官的心证早已受到污染。如果有乡民去旁听过刑庭,应该能特别感受到被告仿佛是在面对两个控诉方的质问,如此一来就架空了我国采取弹劾主义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有纠问主义复辟的疑虑,在这个情形下,被告几乎无法获得胜诉判决,而有产生冤案的可能性。
但是至于哪个制度比较好,其实见仁见智,毕竟以上都是理想的情形。因为日本虽然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照理说法官有较干净的心证,开庭时应该较不会偏颇,且检方须要有更高品质的举证、公诉能力才能使被告或有罪宣告。然而就如大家所知,日本刑事的有罪率高达了98%。当然这样子的高定罪率有诸多因素,可能是控方确实因为起诉状一本主义而更认真侦查,可能对于不会胜诉的案件控方就会起诉等因素。此外起诉状一本主义因为院方与双方无法于开庭前整理好证据、争点,而导致整个诉讼程序冗长。最后最严重的问题是,起诉状一本主义采取了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精
神,但是双方的诉讼能力有很大程度上的落差,这也是导致有罪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日本虽然没有被告侦查中阅卷权的规定,但是有设计一套“证据开示制度”,让被告仍然能够看到部分的证据,借此达到武器平等原则的要求。
我必须要说我并没有要支持有阅卷权还是没有阅卷权,只是理由要讲不要讲一半,陈次长认为日本没有侦查中阅卷权,那请问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否要跟日本一样改采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否要引进证据开示制度?有心要讨论或仿效他国制度的话,就不要断章取义,学别人的东西只学一半。
作者: ZaneTrout (帅气火迷)   2017-04-13 02:48:00
卓君泽我老婆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7-04-13 02:51:00
难怪都靠成步堂在那边唬烂就饱了
作者: uruzu007 (放荡的约翰)   2017-04-13 04:16:00
作者: calliope (露瑟阿姨)   2017-04-13 05:53:00
作者: ueewen (ueewen)   2017-04-13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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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okchi (连筱葳)   2017-04-13 0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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