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7-04-11 17:34:54※ 引述《skyprayer (洗碗工)》之铭言:
: 契约上第一段只授权了故事构想可用于编剧和影片制作
: 但是第二段
: “其余一切有关本片及本片所衍生之著作财产权及所有其他类型成品
: 等版权之现有和未来衍生之视听著作权及发行事业等权益均归程伟豪所拥有
: ,与本人无涉”
: 这点等同已声明 程导演将原作用于本电影所有的行为及衍生著作都是已授权的
: (除了署名权 但这点如果契约没特殊规范 本来就是作者的著作人格权...)
: 而且放弃了自己在著作财产权上的权益 (在合约上自己把自己排除..)
: 另外契约也没明确指出此授权对方应该先后履行哪些义务才能取得
: 某种程度等同就是直接送人的意思....
: 而且“及所有其他类型成品” 这句不明确的用字很危险
: 如果没这句 原作者的授权范围就只限制在本片电影和其衍生著作
: 但加了这句 原作者如果想把原剧本授权给电视剧 舞台剧 动漫 游戏
: 都有可能还有的吵... (而且还可能吵不赢....)
今天看了很多类似的说法, 很显然大家对于著作权误解很大....
第二段的那句话指的不是原作也不是剧本, 而是衍生作品, 也就是电影的著作权
这个协议书里头的著作权, 总共有三个标的
(1)2010年开始发展的脚本(原始故事)
(2)2013年由程伟豪写好的剧本
(3)预期未来要拍成的电影
(1)根据桃乐丝的说法, 参与创作的有五六个, 权利归属要看合约
有可能是共同权利, 也有可能是单属于桃乐丝
(2)这个著作权属于程伟豪, 但必须要先有(1)的授权改作
(3)这个是(1)跟(2)的衍生作品, 同样要有(1)跟(2)的授权
而上面那段话
“其余一切有关本片及本片所衍生之著作财产权及所有其他类型成品
等版权之现有和未来衍生之视听著作权及发行事业等权益均归程伟豪所拥有
,与本人无涉”
指的只有(3), 以及还有因为(3)衍生出来的DVD之类的权利
这部分因为(2)改作程度太大, 所以桃乐丝同意她对(3)没有权利, (3)的权利属于程伟豪
但(1)的部分并不会因为这段话就因此归属于程伟豪
至于授权程伟豪发展(2)跟(3)是这段话
“现同意授权予本片编剧、导演程伟豪进行拍摄剧本撰写并制作完成影片”
==
台湾目前以一个5000万成本、原作不太有名的电影来讲
剧本方面的成本大概只有50-150万, 大部分会给最后完成改作的编剧(们)
原作分个20万上下其实算很合理
尤其协议书中, 桃乐丝自己也同意程伟豪的剧本跟他的原始构想差异很大
15万等于只是买个片名、跟人名背景
所以15万我觉得不是问题
其他的部分就是双方各自认定的问题了
最主要的差异应该在
程伟豪认为投2015辅导金是例外条款
没有触发这个条件我还是愿意给钱, 但算我自掏腰包
桃乐丝则认为投2015辅导金是必要条件
你没去投就是诈欺, 说自掏腰包是羞辱我
另外桃乐丝那边可能还有提高价码
所以程伟豪才会说照原本条件 15万+挂名, 如果要提高价码, 30万就不能挂名
大概就是这样
楼主: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7-04-11 17:47:00导演讲的很合理啊, 昨天桃乐丝的文章很明显闪躲了一些点桃乐丝从头到尾都没有老实说, 故事发展程伟豪有参加, 也没老实说剧本是程伟豪写的, 她的描述像是程伟豪完全是外人桃乐丝的声明, 参与写稿的除了她自己还写了三个名字, 就是漏了真正写的人--程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