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字第666号(罚娼不罚嫖违宪) 其中提到
“法律为贯彻立法目的,而设行政罚之规定时,如因处罚对象之取舍,而形成差别待遇者
,须与立法目的间具有实质关联,始与平等原则无违。”
“…对于从事性交易之行为人,仅处罚意图得利之一方,而不处罚支付对价之相对人
,并以主观上有无意图得利作为是否处罚之标准,法律上已形成差别待遇…”
“…且性交易乃由意图得利之一方与支付对价之相对人共同完成…”
“…其双方在法律上之评价应属一致。”
简单来说
既然交易经双方同意 只罚一方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唯一例外 是当差别待遇与立法目的间 具有实质关联
性交易如此 劳基法呢?
劳工不是婴儿 应该能替自己的行为负责
违反劳基法的雇佣关系 必须经双方同意
你可能会说 劳工很可怜 因为缺钱不得不签非法合约
但难道穷人犯法就不用负责任吗? 劳工比娼妓弱势吗?
凭什么性交易娼嫖皆罚 劳基法只罚资方?
再来 劳基法对劳资双方的差别待遇 与立法目的有实质关联吗?
以基本工资为例 如果立法目的是禁止任何人领22K以下的薪水
只罚老板不罚劳工 显然无助实现该目的
甚至 我认为罚劳工 远比罚老板有效
如果对劳工的处分 是没收所有不法所得 相信很少人会冒从头到尾做白工的风险
一个违反劳基法的劳工 不仅知法犯法
也造成其他奉公守法的人 无法有效与之竞争
但是 推动劳动法规者 不把劳工当有行为能力的人看 认为他们不过是老板操纵的玩偶
事实上 一个巴掌拍不响
让犯法的劳工免于责任 不只有违平等原则 更直接阻碍了立法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