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7864 (天天)》之铭言:
: 吴宗宪不满妨害名誉除罪化:强奸也除罪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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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为保障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决议将妨害名誉除罪化,单以民事诉
: 讼处理,引起各界热烈讨论。综艺天王吴宗宪对此表达不满,直言:“那强奸也除罪算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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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31)日吴宗宪与女儿吴姗儒投资的“Pocket Wang王家口袋烧饼店”举办试吃活动,
: 被问及对妨害名誉除罪化的看法,吴宗宪语带不满地表示:“台湾的法律经常就是头脑不
: 好,做这些错误的思维,其实这一个项目是应该要加重的,你看美国就是这样,参考一下
: 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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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宗宪强调:“立这些法的人本身不是名人,怎么可以没罪呢?”最后撂下一句:“那强
: 奸也除罪算了!”在一旁的吴姗儒赶紧制止老爸:“不要再乱讲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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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goo.gl/u7n6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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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名誉除罪化和通奸罪除罪化都讨论很久了,尤其是在很多民众滥诉的情况下,
尤其浪费“刑事”司法资源,这部分八卦板板友们,应该是感同身受吧。
以公然侮辱罪为例,侮辱系指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难堪或不快之虞
,在这种定义下,在解释上就有很大的空间了,严重点来说,两个人在公共场合吵
架,任何话都有可能构成本罪,难道吵架两边骂来骂去,就能构成本罪,是本罪的
立法目的吗?个人认为不是,但是实务上这种案例履见不鲜,为了许多只会被判处
易科罚金或罚金的案件,从报案开始,花费许多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精力,进而
造成法官、检察官没有时间去倾听那些被害更严重的被害人的声音,真的值得吗?
再者,甘添贵老师把妨害名誉罪所保护的法益分为外在名誉和感情名誉,公然侮辱
罪所保护的是感情名誉,所谓的感情名誉系指一个人对于社会就其人格价值所为评
价之主观感受或反应,个人觉得这个定义很好,要成立这个罪最重要的要件是“社
会就其人格价值所为评价”,两个人吵架,骂来骂去会是“社会就其人格价值所为
评价”吗?很明显不是。以https://goo.gl/ju0QE4这个案例为例,“…我操你妈会
不会开车…干你娘…智障…鸡巴…烂货…烂货你去死啦…”,虽然很难听,但真是
的像法官认为的“足以产生轻蔑被害人人格的构成要件”吗?大家自己摸在良心说
,看到A骂B上开言词,大家会觉得A没水准,还是因此轻蔑被害人的人格呢?我个人
是前者,既然A讲这些话,并没有造成他人轻蔑B的人格,真的有严重到要去用刑罚
处罚吗?
现在公然侮辱罪的滥诉,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民众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从头到尾
的成本都是国家(纳税人)在负担,除罪化后,只能用民事求偿,当事人就必须要
自己缴纳裁判费、负举证责任,也能适度的减少滥诉的情形。
至于,有人说这样会让没有钱的民众被骂假的,或是有钱的人就能开心的骂人,这
不单单是妨害名誉除罪化后有可能产生的问题而已,就前者而言,过失毁损他人物
品也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加害人不赔偿的话,很多人不也是因为损害轻微就摸摸鼻
子认了吗?就后者而言,那一种行政罚(例如超速)不是有钱人就能任性的呢?(
当然,缴不起违反劳动法规所课处罚锾的中小企业除外)
总而言之,个人认为应该除罪化,就算没有除罪化,妨害名誉罪的解释上也应该再
限缩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