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77岁师铎奖校长硬上7岁姪女 法官认定“

楼主: floz (醉)   2017-03-30 11:33:50
为什么这个点会订在七岁呢?
其实理由很简单
一开始其实是完全没有这个限制的
14岁以下就只是分
a.有反抗=>加重强制性交(七年以上)
b.没反抗=>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三-十年)
那为什么会开这个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
来决定七岁以下一律认定强制性交呢?
是因为
高雄地方法院99年诉字第422号判决
大意如下
发生于99年2月间,男子甲于高雄县甲仙乡立图书馆之侧面楼梯处,
将年仅6岁之女童A抱坐其左大腿上,以右手由女童A腰部松紧带伸入其裤内,
未违反女童A之意愿,将右手手指插入女童A之阴道,而性交1次得逞
当时也是闹得大家都很不满,所以就很多人抗议。
于是乎,为了平息民怨。只好赶快开了一个会。
那既然当时的案例是6岁。所以就订个七岁就可以解决了。
但是老实说,我觉得这还是立法端的问题。只依靠法官的决议其实不是好办法。
至于废除刑法227的推动又更可怕了
227一废,这个案例就是完全无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839
※ 引述《arrenwu (第二零三航空魔导大队)》之铭言:
: 又到了战法官的时间囉!
: : → piece1: 7岁的行为判合意?? 03/30 10:34
: : 推 silomin: 只有7岁 这法官是在讲什么 台湾法官应该一年一聘才对 03/30 10:34
: : 嘘 nepenthes7: 合你妈的意 03/30 10:34
: 其实这件事情在法界还真的是有战过的样子
: 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决议的议题
: 连结: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 法律问题:
: 甲对于未满十四岁之乙为性交,但并未以强暴、胁迫、恐吓、催
: 眠术之方法为之,应如何论罪?
: 这个讨论有 甲乙丙丁 四种说法,最后被采用的是丙说:
: 倘乙系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者,甲与乙合意而为性交,甲
: 应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之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
: 女为性交罪。如甲对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之乙非合意而为
: 性交,或乙系未满七岁者,甲均应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 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加重违反意愿性交罪。
: 丙说里面的论点二有提到:
: “至于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之男女,应系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所定之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行为能力之人;自应认其有
: 表达合意为性交与否之意思能力。 ”
: 所以七岁以上有能力表达“合意”这点在目前的法界应该是没啥问题的。
: 至于怎么判断“合意”可能要请法学素养较高的乡民解说了
作者: RRADA (HIRO)   2017-03-30 11:35:00
幸好5F看了这篇以后都找5岁的
作者: uhmeiouramu (优文老祖)   2017-03-30 11:35:00
不是还有三~十年吗
作者: bleachman (飞天雪狐)   2017-03-30 11:36:00
说得好七岁以上合意免罪 开放乡民去找法官的女儿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3-30 11:40:00
这也能合意我建议整章青少年法全废除好了
作者: whiteseyes (^o^)   2017-03-30 11:41:00
一堆法律人很爱讲法官造法创造判例树立典范要法官大人拿出良知裁决争议时又说立法端有问题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3-30 11:42:00
现在8+9罪犯越来越多废了和成年人一起关刚好
作者: whiteseyes (^o^)   2017-03-30 11:42:00
怎样都有借口 法律是这么扭曲的吗?
作者: wei941019 (逸)   2017-03-30 11:42:00
法官是判猥亵罪和因为77岁无法勃起的性交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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