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怪每次看到杀人案 比如说酒驾的判决都会感到火大
按照该法官逻辑 被杀死的人已经不是人 不需要人权
人权留给杀人犯就好 谢谢大家
※ 引述《tosay (12333)》之铭言:
: 已通之奸不算奸
: 注: 已对同一人泄漏之精液,对该人即不为精液
: 是被告自无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射精通奸之罪
: 已杀之人不算杀
: 注: 已对同一人之夺取之性命,对该人即不为性命
: 是被告自无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杀人之罪
: 已偷之钱不算窃
: 注: 已对同一人之偷取之钱财,对该人即不为财物
: 是被告自无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窃盗之罪
: .
: .
: .
: .
: 已发之肺纹不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