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tepad67 (145×154÷DB7)
2017-03-24 13:13:14不要说法令让军人不能作事哦...
看一下监察院的原文
没验收,就硬要付钱,到底是谁的问题呢?
空军司令部及国防部国防采购室办理EC225救护机之采购过程不够严谨 且督导不周 救护
机未能完全达成原建案目标 监察院纠正 日期 106-03-23
内容
EC225救护机自编订采购文件、审标、履约管理、验收等阶段,均不够严谨与周延,使原
建案目标未完全达成,影响提升国军整体搜救能量之预期效益。监察院国防及情报委员会
、交通及采购委员会联席会议于今(23)日通过并公布监察委员李月德、蔡培村、方万富提
案,纠正国防部国防采购室、空军司令部。
纠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国防部国防采购室部分:
(一) 国防部采购中心于采购计画编订阶段时,未能审查空军第455联队提报之采购计画
性能规格需求,是否符合原核定之建案文件规格需求,任由申购单位自行审认性能需求,
未善尽采购计画审查职责。
(二) 国防部采购中心未落实审查空军执行EC225救护机之测试,是否符合契约有关主装
备性能规格要求,任由空军未依契约,填具“测试结果及不满意报告”、“系统测试报告
”,未勾选测试判定合格或不合格,且未核符是否与原建案文件之规格需求相同,即同意
验收结案,导致采购之救护机执行搜救任务,未符原先规划预期而有所限制,难谓善尽职
责。
二、 空军司令部部分:
(一) 空军第455联队于计画申购阶段编订采购计画,未按照国防部核定之建案文件救护
直升机需可于本岛最高山脉13,000呎起降之规定,契约仅订定升限性能规格为12,000呎,
不完全符合空军救护队执行高山地区搜救之任务需求,减损主装备效能,影响提升国军整
体搜救能量之预期效益。
(二) 空军司令部及空军第455联队于采购招标阶段负责审查厂商规格,负责审查投标厂
商投标文件之审标人员,未真正明了厂商投标文件性能图及相关注记含意,未及时发现外
界温度、飞机总重、压力高度等重要因素,对救护机性能之影响,进而查证投标文件所提
供之规格,是否确为原核定建案文件所需,仅赖一人进行技术审查,显欠严谨,且单位主
管亦未确实监督,相关审核机制有欠周延,核属欠当。
(三) 空军司令部及空军第455联队于EC225救护机接收前,已知该型机于现行作业环境
,无法于本岛最高山脉起降,且未达搜救续航能力5小时之需求,不符契约性能规格要求
,却未召开成军整备会议,及时提出因应作为,迳请空军第455联队于交运验收时自行审
认,未善尽计画管制及履约督导职责,显有疏失。
(四) 空军第455联队为验收代表及直升机接收团队,未确依契约内容及实际需求予以审
认,亦未采行任何处置措施,衍生后续验收未办理升限性能测试,未能确保直升机高山救
护性能符合计画目标,其管制督导机制,显有违失。
(五) 空军第455联队于验收测试阶段,实施国内飞行测试,明知契约性能要求须于本岛
12,000呎山脉起降,却便宜行事,于欧洲直升机公司未执行该性能飞行测试时,未依契约
附加条款之性能规格及律定之格式检测项目,迳以原属附件参考资料之T21表,作为验收
判定合格与否之依据,乃由空军第455联队联队长签署已通过飞行测试及完成检验受领之
凭证文件,核有不当;空军司令部后勤处知悉EC225救护机未符契约升限性能规格,迳函
请国防部采购中心办理验收结案,核未善尽审查、督导及执行飞行测试之责。
(六) 空军耗资新台币34亿3,939万余元采购之EC225救护机,因技令飞行操作限制,依
现有条件尚无法执行高山特殊地区之任务,于100年7月成军后,迄105年底,仅实施“山
区搜寻”,从未实施山区“滞空吊挂、起降”之救援任务;经审计部查核,发现不符高山
救援之计画需求后,105年1月空军始协调获得空中巴士公司之补充技令,将飞机起降之密
度高度限制由原11,000呎放宽为13,000呎,惟未经欧洲飞航安全局认证;105年10月间,
空军为测试EC225救护机可否在12,000呎起降,因受限直升机高山起降之重量限制,经拆
除电动吊挂等搜救装备,减轻机身重量,始得以执行玉山起降,惟卸除救护装备之直升机
,有违救护机须具全天候搜救能力,原建案目标未完全达成,致无法达到提升国军整体搜
救能量之预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