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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参选2018年的dpp苏焕智和邱太三法务部长上演党内互打,苏焕智亦是律师出身非常
不能认同邱太三部长在李永得事件的看法,苏焕智也痛批这个政府基非成是纵容盘查人权
倒退
内文
【法务部长,请更正错误!】
法务部长邱太三昨天针对客委会主委李永得遭警盘查事件发表意见,他说:“我以局外
的法律人来看,这次事件在法制面上没有什么问题,在执行面也没有太大问题,而是技巧
面的部分,值得警政署在教育训练上将本案作为教材。”等于支持警方依法盘查的做法,
打脸李永得。
邱太三这样的答复让我震惊,也感到事态非常严重。尽管他跟我是台大法律系的同学关
系,但因为他站在法务部长的高位,所发表的言论具有个案及通案的权威解释效果;所以
他的言论不但涉及李永得被警方盘查,警方是否合法?或滥权问题之判断?也涉及往后一
般人面对盘查的基本人权保障分际问题?
由于本人从年轻时代就是捍卫人权的法律人,也担任过台权会副会长,对于老同学邱部
长这种错误言论,深恐造成台湾人权严重倒退,爰不得不提出严正的评论!
一、法务部长是“局外法律人”吗?
邱部长说他是以“局外的法律人”来看本案,其实是“错误的定位”。
因为法务部涉及的职掌,最重要的就是跟“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的法律,警方是否涉
及滥权盘查?滥权搜索?滥权覊押?全部都是由检察官接手来判断是否违法滥权之虞。检
察官就是法务部的权责范围,所以法务部邱部长所谓的“局外的法律人”根本就是逃卸责
任,也是显然“自我定位错误”。
二、人权第一课:
人身自由权是基本人权的基础;当警察在看到任何一位行人,如果想盘查,是否就可以
随便找个理由来盘查吗?这的确是作为一个现代公民,必须认识何为“基本人权”,如何
来保障自己人身自由权的“第一课”。
三、盘查的法制基础及限制:
根据宪法第八条:“人民之身体自由应给予保障,除了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
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
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而所谓“盘查”的性质接近“审问”,自应依法定程序。而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规
定: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藏匿之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
。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四、警方究竟依那一条款?
邱太三说:“警察的确不是在任何公共场所都可以盘查,该场所必须经该管机关的长官
的指定,而大部分被指定的地方都是发生过犯罪,或者有发生犯罪之虞,为了要防止犯罪
,警方经过内部的程序做出指定,那就可以在该场所进行拦检的工作,而台北车站应该是
合理的需要警察执行拦检勤务的场所。”
如果根据邱所指称的,应该比较接近是指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款:“行经指定公共场所、
路段及管制站者。”不过如果照邱太三的意见,好像祇要那个公共场所发生过犯罪,或有
发生犯罪之虞,就可以随意盘查进出的人,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吗?
五、究竟是第六款?或第一、二、三款呢?
在李永得案,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有六款,究竟是适用第六款,抑或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呢?
如果依第一款需有“合理怀疑”,而所谓“合理怀疑”并非指警察个人“主观的合理怀
疑”,而是一般理性的人会“合理怀疑”,也就是具有“客观的合理怀疑”。至于第二款
、第三款所谓“有事实足认 ”当然是指有“客观的事实”。
如果适用第六款却不需要有“客观合理的怀疑”或“客观的事实”。所以如果适用第六
款,岂不是第一、二、三、四、五款完全不必再适用,而成为多余的条文了吗?而立法者
立法的理由及规定,岂非前后矛盾吗?
所以显然第六款有特别不同的构成要件情境,其第二项规定“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
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
长官为之。”例如春安演习,是为了在过年前,全国性抓通缉犯,而在各个分局辖区重要
通路设立管制站进行盘查。
而所谓的“防止犯罪或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并不是空泛的
说法,而是指“有事实足以认定”“当下正有”“犯罪或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
而有必要者”,或是指“有事实足以认为”“当下可能发生之虞”;而并不能祇因“过去
曾发生”即可以随时成为“指定的公共场所”。
而且经“指定的公共场所、路段、管制站”针对进出的人进行盘查,也是一律盘查,而
不是因人而异的盘查。因人而异的盘查,应该适用第1、2、3款才对,必须该人有“客观
合理怀疑”“有事实足认为”。
但以李永得被盘查案,应该是适用第一款才合理,所以必须有“客观的事实”“合理怀
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六、 大法官535解释:
又依据大法官释宪五三五号解释:“有关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
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
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
程度。 ”
亦即“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亦即仅凭警察主观的认定是不足的,必须:
1、“有相当理由”
2、“足认其行为已构成危害”
3、“或即将发生危害”。
所以解释第六款“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仍需符合,前3项条件。
七、邱太三对李永得的二度伤害:
此次警方仅凭李永得“眼光斜瞄、穿夹脚拖、拿着手提袋”三者,即主观认为李永得有
“合理怀疑”犯罪之虞;仅凭这三点显然缺乏“客观的合理性”,也未免太姿意滥权了。
而李永得受警察盘查要求时,并未刻意表露其身份,显然并不是刻意耍官威;而是基于
一般人,因人身自由权受侵害的本能反应。他在facebook的抱怨此事,应该也是一个“老
记者”对警察侵犯人权此一不平公共事务的本能反应。
然而事件发生后,却受到不少网友扭曲事实刻意说他耍官威,而遭到霸陵。可以说是哑
吧吃黄莲,有苦难言!
但没想到昨天(3/22)邱部长不明究 的意见,竟合法化警方当天对李永得的盘查行为
,这无异是对李永得的二度伤害。
八、侵害人权的盘查观,应该更正:
邱太山的言论,不祇是伤害李永得,更严重的是合法化警方的盘查不需要“客观”上的
“合理怀疑”,祇需警方“主观认为”即可。这种无限上纲扩大警方盘查权,将造成台湾
人权保障的倒退。如此言论竟然出自台大法律系出身的法务部长之口,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也令人非常的失望。
坦白讲我认为台大法律系的敎授们,以及台大法律系的校友,以及台湾的人权团体,大
家都有义务站出来纠正邱部长“侵害人权的盘查观”,并“要求他更正错误”,重新发表
正确的盘查法律见解!
[图片来源:苹果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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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八条
#主观_客观的合理怀疑
#大法官释宪五三五号解释
参考资料:
法务部长邱太三打脸李永得 指警依法盘查没问题
若遭盘查 柯文哲:会幽默的问“我是游民吗?”
“柯文哲强调,应该要用幽默的方式,把这件事情解决掉,这个国家要做的事情很多,为
了这种鸡毛蒜皮的事,家轻松一点,OK?”
李永得被盘查轰警违宪 邱丰光力挺:无争议
“身体太香”被警脱光搜身 全裸5秒受辱
警察职权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警察职权行使法 实施临检身分查证作业程序(ISO)
http://moex.com.tw/pdf/pe02551960502.pdf
大法官释宪五三五号解释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故事| 大法官,给个说法!
https://jrf-tw.gitbooks.io/justices_give_an_explanation_1/content/10-1.html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6633474314865&id=1812836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