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的事了
有个女生半夜三点来我们店铁门贴了一个“烂”字
起因是因为她来我们店修车说换灯泡100元太贵
最后买卖不成立,也没跟她收钱
因为那个烂字我告她公然侮辱
开侦查庭时她起先不承认是她做的
但因为我说要验指纹
她知道躲不掉了只有承认是她贴的
她妈妈也拿出医生诊断证明说她女儿有精神疾病
并说不只我一间店家告过她女儿公然侮辱
但因为大家看她有精神疾病就撤告了
而我不撤告
所以开过两场侦查庭后
我在刚刚突然收到挂号信的“不起诉处分书”
内容就是“宪法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而这件事在‘合理评论原则’范畴内”
所以不起诉
所以半夜在别人家门口贴不雅字是合理的!!!
这符合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