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所长排解同志纠纷话被误解 慢速播放

楼主: DICB (曾经拥有)   2017-03-23 01:04:18
那个.....虽然我四叉猫粉丝...四叉猫我爱你^_<!
不过四叉猫你直播有无询问,被拍摄的人员同意拍摄?
如果被拍摄的人员拒绝拍摄的话,本人从新闻看到资料来看(照片),如果排除那些什么同
志有无人权的话!
四叉猫已经违反“肖像权法”!
所以并非我挺警察,但是警察在场被拍摄的人都已经拒绝拍摄了!如果继续拍摄(直播)被
拍摄人肖像的话,已经构成违反当事人肖像权法了!
这个被拍摄的人,是可以向猫猫提出一笔赔偿$$$的!
所以本人认为就算警察所长当场说:“同志没有人权”太超过,可是没有违法,而且这也
算是警察执勤!
作者: botnet (天龙人)   2017-03-23 01:06:00
你说你是粉丝,先让他肛看看
作者: HamalAri (哈马‧阿里)   2017-03-23 01:07:00
台湾有"肖相权法"? 肖相权放在民法人格权里啦啦; 然后公
作者: ckscks178 (奇蒙子)   2017-03-23 01:07:00
没公开哪有肖像权问题 不懂在那边装懂
作者: pineapple556 (凤梨解解爱五六)   2017-03-23 01:07:00
太好了 所以所有上新闻的路人 全都可以告媒体啦^_^
作者: fantasibear (布谷熊)   2017-03-23 01:07:00
作者: metal521   2017-03-23 01:07:00
到底谁说甲甲没人权的啦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3-23 01:07:00
所以是只有鸽子可以拍人 人不能拍鸽子吗
作者: pchan5231 (霹溪汉)   2017-03-23 01:08:00
你的法律是哪国的
作者: kkjjrtlym   2017-03-23 01:08:00
呵呵 拍妹子马上就有人跳出来说偷拍不行
作者: sali921 (千百年后谁还记得谁)   2017-03-23 01:08:00
原来甲甲=媒体 真是长见识了
作者: ibalk (空洞)   2017-03-23 01:09:00
要告也是告媒体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3-23 01:09:00
同志有同志的人权 要我讲这么这么白吗?
作者: kissung (天堂鸦)   2017-03-23 01:09:00
http://i.imgur.com/qCRlTZi.jpg 麦当劳禁止拍摄
作者: xyu330 (4N)   2017-03-23 01:10:00
前面是对的但警察如果讲这句会被罚的
作者: dennisgreat (阿不就好棒棒)   2017-03-23 01:25:00
真的可以民事求偿 法官会依被害人社会地位斟酌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31:00
1.进入公共场合 视同放弃肖像权2.除隐密部位以外不构成偷拍要件3.如果你的肖像值钱 我们再来谈赔钱影片会打马有可能1.进入诉讼2.车内=私人领域平民的肖像权 我看最多可能赔个6元吧你的法律可能比较奇怪 不太像台湾的法 @@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1:47:00
楼上说进入公众场所即放弃肖像权?也太好笑了吧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1:47:00
台湾的法 没有绝对标准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49:00
你可以估狗 公共场所 肖像权 如果不相信估狗 可以问律师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1:51:00
噗 就是估狗过了阿,真要打你脸?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https://goo.gl/CE83Y6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55:00
你只看标题吗 有没有点进去看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1:56:00
《民法》规定,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若未经同意而拍摄并逾越合理使用范围,情节重大者,得请求赔偿慰抚金并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57:00
这段讲的就是肖像权 跟"公开场合的肖像权"无关阿 有事吗上面提到的"可能"构成民事要件 下面也告诉你了 就是指偷拍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03:00
偷拍?光明正大拍,只要觉得被侵犯,就可以告发你明明整篇文章主旨就是若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在民事上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05:00
"可能"所以告诉你可能的原因了不是吗这是一篇文章 不是一堆句子欸..你要不要试着看你贴的 字比较多的那篇 讲的比较完善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08:00
还要硬扯偷拍? 另一篇文的解释也很清楚,公共场所摄影师“单纯拍摄他人肖像”(即使未将影像公开或做营利使用),依照法院实务见解,就已经是一种对肖像权的侵害行为。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08:00
里面对于公共场所私人场所及法源优先程度都有讲到对对对 就是那边 你再往下看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0:00
都不是你讲的放弃肖像权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1:00
我所提的部份可能你要从上面再看一次 最上面到隐私的那段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4:00
往下讨论是言论自由跟个人肖像权,之间权力比例,各种状况,谁要受较大尊重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4:00
对 但你不会优于 那跟放弃有差吗?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5:00
我跟你讲的是肖像权,你一开始是说去公众场所即放弃肖像权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5:00
除非你的肖像权能优于人身自由 但那又有其他问题凡有新闻兴趣之人物也不得主张简而言之就是有跟没有一样阿@@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7:00
还放弃? 硬凹了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7:00
..什么硬凹 不然你讲个极少数的特例出来瞧瞧非有新闻兴趣之人物 又能优于人身自由的人物 讲一个来听听如果没有 请问跟放弃有什么两样? 一般人何以主张?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30/42989.htm这个不知道会不会对你比较有用
作者: lastevil (流云)   2017-03-23 04:25:00
感谢楼上提供,每天就去捷运拍正妹回来尻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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