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4X这样拍真的OK吗?

楼主: xyu330 (4N)   2017-03-23 00:59:24
风向好乱阿
不过看了一下甲方的护航文
主要是4X拍满天星又没犯法
真心觉得怪阿
出入公开场所我就要让人拍爽爽= =?
撇开法律问题不谈
心理就很不爽了吧
好奇一下查了法条
不过不是法律系 想请问各位律师
一.捕获满天星:
1.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68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二、借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Q:先偷拍,被抓包报警以后继续拍,这样算不算借端滋扰?
第 72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酗酒滋事、谩骂喧闹,不听禁止者
第 73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于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展览会、运动会或其他公共场所,口角纷
争或喧哗滋事,不听禁止者。
Q谩骂喧闹、口角纠纷,不听禁止?
这个总有了吧@@?
2.刑法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Q:虽然没有该当非公开活动跟身体隐私部位,不过不知道这样
算不算窃录言论谈话?
作者: casman (卡)   2016-02-13 12:13:00
十倍是哪来的统计数据? 瞎扯谁不会贴就是了还在那边打迷糊仗, 下夕下景还在那边10倍, 造谣假见证成性的萌萌
作者: st9760916 (st9760916)   2016-03-23 00:59:00
太长了啦
作者: PGCHAI (走召糸及✩月巴ㄓㄞˊ)   2017-03-23 01:00:00
关我屁事
作者: yuugen2 (马英丸)   2017-03-23 01:00:00
五楼唯一支持,四叉猫
作者: diabolica (打回大師再改ID)   2017-03-23 01:00:00
文组快来表现一下
作者: fantasibear (布谷熊)   2017-03-23 01:00:00
End
作者: chivalry70 (火锅)   2017-03-23 01:00:00
嗯嗯
作者: vdrenike (惜福)   2017-03-23 01:00:00
加深对立好棒棒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01:00
你连构成要件都不懂,是要讨论什么啊?
作者: Zenonia (Zenonia)   2017-03-23 01:01:00
四叉猫有拍的爽吗?不就是自拍的时候正巧入境
作者: botnet (天龙人)   2017-03-23 01:02:00
理性推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02:00
其实啊 要干四叉猫制服请脱掉 穿着制服干是要拍SOD啊
作者: Zenonia (Zenonia)   2017-03-23 01:02:00
前面几句前提就错了,后面也不用看了
作者: utamaru (IN OTAKU WE TRUST)   2017-03-23 01:02:00
社会秩序维护法 这个没成立吧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3-23 01:05:00
哈哈哈所以四叉怎么侮辱警察了 要我讲这么这么白吗?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05:00
公共场合 边干四叉猫边开枪 会伤及无辜啊
作者: deangod99 (未来光)   2017-03-23 01:05:00
如果今天拍的人不是四叉猫 他们的反应也一样吗?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3-23 01:06:00
那你叫警方或满天星公布他们拍到的画面啊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08:00
不要误会我的意思喔 我说个干 是开干 开干有很多意思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09:00
就刑法那边,有“窃听”?“窥视”?“非公开”?社72,喧哗闹事双方均有。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10:00
怎么会崩崩 流氓说要干的时候 是开干 有点常识好吗?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10:00
72同但“禁止”权利行使主体为麦当劳。他们都没说话了,与你何干?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11:00
想帮流氓开脱就不要打弯了 反正靠北鸽子粉100%支持流氓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13:00
社68,“借端兹扰”人为谁呢?是自拍直播的?还是强硬要求他人删影片的呢?呃…为何你觉得窃听是“仅”指当事人不同意啊?至少需构成隐密才行好吗~定义:https://goo.gl/vHJbPH如果不懂,也别装做有学过啊~还有,没记错麦当劳应该不满足社73的公众场所定义。
作者: jevin (帅到不行)   2017-03-23 01:18:00
推这篇 社会法太多条文了 很少警察会去熟记运用 可惜了社维法
作者: kissung (天堂鸦)   2017-03-23 01:19:00
http://i.imgur.com/qwCDhpN.jpg 麦当劳禁止拍摄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21:00
楼上。此权利主使人为麦当劳。不代表合理化要求删影片且抢手机的行为。
作者: chchch (3ch)   2017-03-23 01:22:00
当然OK阿 甲甲要干嘛都OK阿 给尊重好不好
作者: Tsucomi69 (N9SU3XL3AJ4)   2017-03-23 01:23:00
双方都有在拍啊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24:00
你连“隐私部位”都能跟“公开场合”都能相提并论,我真的有点担心你们的大一生的素质啊…感觉能写出这篇文章真的挺有勇气的你跳针前好歹也先看一看法律吧?非公开之活动?非公开之谈话?部位?窃听构成需要1. 私人谈话2. 隐密手段窥视不需要隐密手段,但也需要私密行为或私密部位
作者: lionkinge (小个子)   2017-03-23 01:36:00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街拍时如果将路人一并摄入影中,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是究竟有否侵害,仍然必须将路人的肖像权与摄影师在公共场合拍照的权利相互比较调和。一般而言,参酌民法第195条第1项关于人格权侵害“情节重大”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认为如路人并非主角、入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37:00
况且刑315-1也写很清楚,“非公开”了吧?
作者: lionkinge (小个子)   2017-03-23 01:37:00
镜的人潮众多,或是被当作主角的路人在一般人看来并不特别奇怪或难看等,对于肖像权(或名誉权)的侵害并不严重的情形下,都应该认为此时摄影师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而非认为路人能任意要求摄影师删除含有自己肖像的作品[2]。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38:00
同lion大。
作者: lionkinge (小个子)   2017-03-23 01:40:00
不论是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咖啡厅、公园等),若不是像躲在暗巷亲吻或是因群众抗议而无奈在公共场所入睡这类特殊情形,一般民众都难以主张自己对于显露于外的身体、表情、动作有何合理的隐私期待(毕竟你都已经公开给所有在同一个空间的其他人看了!)
作者: s660931 (Wei)   2017-03-23 01:43:00
大一法律系有没有教你看到蒐证路人先抢手机再摔地上?
作者: lastevil (流云)   2017-03-23 01:46:00
我只看到标准甲套路:挑衅受委屈PO网摆萌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49:00
没关系啦,等毕业了你就懂了
作者: remember318 (大肠花)   2017-03-23 01:50:00
互相尊重很难吗?这么爱拍别人,以后在路上大家狂拍
作者: lastevil (流云)   2017-03-23 01:50:00
支持宅宅可以去捷运狂拍正妹回去尻枪
作者: Risian (aj4)   2017-03-23 01:52:00
ice大人家就不是法律系的所以没有机会毕业才懂这种事啦XD最喜欢看人家乱查法条搞不清楚要件又呛人不懂法律惹XD
作者: KobeLebron (科比喇叭)   2017-03-23 01:53:00
推原po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1:57:00
https://goo.gl/0CaV5y这篇是因为“正当理由”条件问题要找一个公开场合且满足窃听的,难度还真高呢
作者: ARTCOM (鸭子)   2017-03-23 02:10:00
带风向有够失败^ - ^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7-03-23 02:11:00
有人跟你问了一样的问题https://goo.gl/nQjPG3缩网址失败QQ “105年度抗字第90号”这篇啦简单来说就是构成要件不符啦https://goo.gl/TCCNEk这样懂了吗?
作者: lastevil (流云)   2017-03-23 04:28:00
死不关机如果不是一种挑衅那真见鬼了
作者: WindSucker (抽风者)   2017-03-23 05:15:00
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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