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eeee (Adieu chérie)》之铭言:
: 明明知道有些反同团体反应会很激动
: 为什么还要去挑衅他们?
: 用意是?
: 话说怎么知道他们是反同团体的?
: 前面没跟到 求解
: 就这么刚好遇到吗
四叉是自拍,
而被当作背景的人是在公共场所的活动,
并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也很难主张肖像权。
退一步说,
就算认为被拍入镜有侵害到肖像权好了,
那就依照民法去主张啊!
什么时候台湾人的常识变成
不喜欢被拍就可以把拍摄者围住(可能涉及妨害自由罪)?
甚至摔别人的手机(可能涉及毁损罪)?
再说,
反同团体不都打着“为社会、为家庭”的大旗,
在公共场所聚餐被拍到就是“踩场子”、“挑衅”?
麦当劳是萌萌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