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urrry (南港李国毅)
2017-03-21 00:31:59安
国毅我想问
保大员警盘查李民一案
用的是警职法6-1还6-6
6-1怎么看都违宪
所以应该是6-6?
更
感谢j大我了解6-6了
但我想督察室应该还是用6-6解套
可能公文补好了?
或是真的就有专案勤务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7-03-21 00:33:00警局说用6-6就是6-6阿 反正行政规则最大
作者:
piovoso (柴犬高速螺旋)
2017-03-21 00:34:006-6也不符合啊
作者:
council (早睡早起身体好)
2017-03-21 00:35:006才明显违宪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3-21 00:35:006 是指示公共场所这条有争议警察已经说是队长指示的临检场所了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7-03-21 00:37:00指示公共场所也没公告 要不说我家骑楼也是指定公共场所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3-21 00:37:00释535表示不能随时随地任意盘查,但哪些保警是在队长指示下在那边执勤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7-03-21 00:38:00反正死老百姓死无对证嘛 说公共就公共 大人快铡他
作者:
council (早睡早起身体好)
2017-03-21 00:39:00队长指示比大法官指示还要大就对了以后找队长当大法官就好啦 指示一下胜过释字535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3-21 00:39:00指示本来就并不需要公告,但可能需要公文明确证明,但他们
叫大法官再来解释警职法第6条有没有违宪丫有就删除啊
作者:
r89556 (pachuching)
2017-03-21 00:39:00哪个法条说要公告的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3-21 00:40:00警职法是用释535下去定的,而且释535基本是提供救济而已
指定公共场所也要有书面证明吧,不是任意一句有指定就可以。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3-21 00:43:00车站自从出郑捷案之后,中央就要求保警配合进驻,不然本来都只是市政府警察局或捷运警察局的工作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7-03-21 00:43:00你不公告明确的指示公共场所 我怎么知道是真的假的 照队长的逻辑 干脆把第六项改成 各转运站得任意实施盘查好了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7-03-21 00:44:00指定公共场合你至少要贴布告告知民众此处列重点盘查公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7-03-21 00:45:00共场所 就像以前的危楼公告一样
作者:
iqnine ( )
2017-03-21 00:45:00大概以前指定过一次就算有指定吧
作者:
vatog (...)
2017-03-21 00:46:00至少要有内部公文吧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3-21 00:46:00清楚当然最明确最没有争议
指定地点是会变的吧,不然路上临检站也不是每次都同个
勤务表上写如果是盖你服勤单位警察机关首长章可以 其他人不可以例如大队长像保安总队就要总队长的章 勤务表不会盖他的章就不行要另外有公文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3-21 00:54:00大队长就已经是保一的指挥官级了,5中队勤务表应该只有到中队,大概连级长官批卫哨已经很合理了
第6条的警察机关首长 大队长不是保安总队的机关首长怎可以
是主管长官哦,就是分局长以上的就算是了包含保安总队大队长哦j大可以先去了解
作者:
zuan (Hello)
2017-03-21 00:59:006-6没有指定地点啊,现场要有明确告示指定拦检
作者:
Argos (Big doge is watching u)
2017-03-21 01:09:00我有主官指定 就不是“随地随时随意查”啦 过关~ 烂法一条
wei大看你这么一说我还以为我记错特地去查保1总队的机关首长没有大队长 1个总队长 2个副总队长 1个主任秘书不过也有可能是我不清楚还望指正所以这个新闻警政署要澄清根本不需要说那些543 只要把公文拿出来 事情就解决查到了 大队长是机关首长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云雀)
2017-03-21 01: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