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秘录器逐字稿全曝光 李永得这样说

楼主: biostar (澎湖小云雀)   2017-03-21 00:29:12
明明就有更详细的内规
对于合理怀疑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不过还是有点模糊)
可是警方却经常不遵守
不是警方不能临检,而是临检别人要说出合理的事由,不能只说我想临检就临检
至少警方要说出怀疑对方有涉嫌什么罪责,有什么可疑迹象,要求对方说明
难道可以我觉得你衣冠不整,我看你好像是坏人,就随便盘检你?
http://tinyurl.com/l37hcro
警察实施临检作业规定
四、对人实施之临检要件:
(一)法定要件:
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 请问李永得先生当时是否有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的行为? ====
(二)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范围:
1.采行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2.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
者。
3.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三)实况列举:对于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观察:依事实状况,行为人明显携带武器或刀械,与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处所,显不相当者。如车站、公园内携带武
器或刀械者;见警神色慌张,乘机逃跑或规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鸟兽散者或无故丢弃财物逃跑者。
2.弃车逃逸者:见警后仓惶弃车或加速冲车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发现住宅、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等处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时。
4.行为人于道路上驾车蛇行或超速飙行者。
5.行为人携带不明危险物品,造成周遭民众恐慌或厌恶者,可能
发生危害时。
请问李永得先生被临检时是否做了以上五种情况之一?
五、实施临检之程序:
(一)告知义务: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
请问警方当时有告知李永得先生的临检事由是 "穿夹脚拖" ?
※ 引述《Ryushuier (键盘农夫流水儿)》之铭言:
: 虽然现在现在是个法治国家
: 不是宪兵 警察国家
: 虽然警执法也规定临检时必须要说明
: "他为什么怀疑你是犯罪者"
: 才能临检
: 但是我相信各位乡民还是比较喜欢警察可以直接不说理由临检
: 毕竟才可以抑制犯罪
: 强烈支持警察无视法律
: 不然就修宪法阿
: 不然整天有个宪法挡在那里
: 什么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
: 屁
: 说不定有些人就是靠这自由去犯罪
: 所以我支持警察执行法修成特别法案
: 拿不出身分证就强行押走
: 妨碍公务就立刻关几天
: 爽
: 支持警察权力高于宪法
: 一定很好玩
: 台湾治安一定会变得超好
: 不会整天有乡民讨厌的觉醒青年出来抗议
: 因为可以直接押走 XD
: 台湾就是太民主自由
: 叫你拿出身分证
: 你就是要拿出来
: 不然一律等同犯罪移送法办
: 这才是警察该做的事情
: 对了有关于这件事情
: 其实大法官有解释过宪法
: 警察确实没有理由不可以随便拦下别人要身分证
: 哀哀
: 我认为应该先处理掉这些大法官
: 为什么大法官释宪要成为法律呢????
: 害国央民
: 强烈建议大法官承认自己错误 收回释宪
: 还警察一个抓人的公道
: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 说不定每个走在路上的肥宅都是强奸犯
: 干
: 越想越可怕
作者: tel5149 (唉....)   2017-03-21 00:30:00
警察现在不敢公布前半部 就觉得根本心虚乱盘查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7-03-21 00:31:00
要公布不是应该要公布全部吗
作者: lapetos (latt)   2017-03-21 00:32:00
看起来更应该公布前半部,打脸今天恶意带风向的那群人
作者: vatog (...)   2017-03-21 00:38:00
这篇不错 不是不能合法盘查 但现场警察很外行
作者: k82817 (ken)   2017-03-21 00:45:00
现场的警察是不是刚出新手村啊?或者是当老手当在摆老了?
作者: jullei (cat tail)   2017-03-21 01:10:00
依警职法6-6 他有说明,这是大队长指定的公开场合,而指定可以是口头或书面,这部分就符合合法要件囉虽然前半部还没看到,但目前公布的是警察有说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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