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钱建荣法官在法律界算是小有名气啦,写过很多有名的判决,也多次声请释宪,这次转载
的部分是他对于警察临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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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chienjung.chien/posts/1491492150874100
FB内容:
本院于释字第五三五号解释中已破除“既然没有违法行为,何惧临检与盘查”官方说词的
魔咒,以致“目的正当不能证立手段的合法”、“实质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实体内容及程序
要件”、“公权力要先管好自己才能取得指导、取缔人民的正当性”等实质法治国的精灵
,纷纷从行政威权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警察职权行使法亦适时顺势地堂堂问世。因此
,一般所谓“若非饮酒,何需拒绝酒测”、“对拒绝酒测者不处以重罚,真正酒驾时就缓
不济急”、“拒绝酒测的主要动机即是规避刑罚”、“拒绝酒测者三年内有酒驾之必然性
”等臆测,必须有具说服力的立法事实与数据作为支持,方能成为立法者之预断,于释宪
案中并需经严谨审查,而非仅以“依内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间之统计数字却显示
,酒后驾车肇事伤亡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趋势”一语,简单带过。这就如同“饥寒起盗心”
,所以公权力若不对失业者或无业者之生活作息采取立即有效的监控措施,等真正发生犯
罪就来不及之类的跳跃式默认,未必具绝对的说服力。本件解释既未详加审查,形同全盘
接受,成为得忽略普受好评之释字第五三五号解释的烟幕弹,从而未以宪法实质正当法律
程序原则去审查酒测实体与程序要件,在违宪审查长途接力赛中漏接一棒,是朝理想迈进
中的重挫,影响不可谓不大。”(释字699号解释李震山大法官不同意见书)
是以员警如仅系设置路检站,即对过往车辆一律拦停临检,因尚无所谓“已发生危害或依
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可言,只能请求驾驶人摇下车窗,配合临检。此时驾驶人如拒绝
配合摇下车窗,警方既尚未有合理怀疑之“合法酒测”行为,自不能仅以拒绝配合临检即
构成“拒绝酒测”。除非在临检后发现“已生危害”(例如有人车祸受伤)或“依客观合
理判断易生危害”(如车内酒气十足、驾驶人神智不清等),始得谓有合理怀疑程度,可
怀疑驾驶人有酒驾情事,此时要求其接受酒测,即通过合理怀疑之门槛。切记绝不能单以
行为人若无饮酒,何需拒绝酒测为由,强制其接受酒测,如此不仅违反“不自证己罪原则
”,亦违反已具国内法效力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款规定:“不
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
原告一再坚称并未喝酒,而现场员警亦均不否认“没有闻到酒味”,却只知照章行事,认
为未在路检站前停下车的原告就必须接受酒测,却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时停车之原因,
仅一味强令原告必须配合酒测,显不符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规定“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
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拦停及进而要求配合酒测之发动门槛。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最重正当
法律程序,人民对于违法行使之公权力本无遵从屈就之义务,除非法律明定任何人经警察
要求停车即须有强制接受酒测之义务(但这样的法律也是通不过比例原则的检验的),否
则警察必须主张有如何的合理怀疑驾驶人或车辆有“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情势合理判
断有易生危害之前提,此方符法治国家的要求。警察在无任何合理怀疑之前提下拦停原告
并要求酒测,原告本无接受酒精浓度测试检定之义务,是即使原告态度愈趋强硬,而有上
述杨梅分局回函所载“终因情绪失控以肢体冲撞原警及辱骂员警政署(单字国骂)”,其
始作甬者也是警察,焉能怪罪无力对抗公权力之原告?(桃园地院102年度交字第293号行
政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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