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在跳针大法官释宪跟警职法,说不出来以下的问题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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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是要怎样合理怀疑啦!什么罪犯是站在那边让你可以合理
怀疑啦~~警察在公共场所干什么??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 ^^^^^^看到现行犯去盘查??还是先看过厚厚的卷宗录影带然后记在脑子??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分之必要者。
==> 捷运有人拿刀砍人了还去盘查??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这点条子有嘴砲,文字稿没列出来...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