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穿夹脚拖被警盘查 李永得:比戒严还恐怖

楼主: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7-03-20 01:33:08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铭言:
: 菜B八 看一下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好吗 ?
: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 分之必要者。
: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处所者。
: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
: 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 你在公共场所出入 警察本来就得以合法查察你的身份
: 你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他直觉当然会认定你是作贼心虚
: 在台湾通常只有以下这几种人会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 1. 毒虫 2.通缉犯 3. 8+9 (明明没犯罪 看到条子就是跑 就对了)
: 4. 酒驾 5.偷渡客 没有身分证的
: 既然不是上述例子 没事看到警察就跑 你不是在没事找事做吗 ?
: 你觉得不爽 ? 人权不被保障 不受尊重
: 抱歉喔 去找立法委员修法 不要找警察麻烦
: 人家只是一个执法者 依法行政
: 什么都要讲人权 你的人权 还想凌驾在警察维护治安之上 ?
: 哪天一个通缉犯 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警察碍于人权保障 也没办法上前盘查
: 就给他跑掉 然后他又跑去犯案
: 请问你要不要负责赔偿被害者 ?
: 等到真的出事 还不是装B
你到底在讲什么啊?
我看到终于有人贴 警察职权行使法
刚看开头 想说总算有懂法律的人了
结果你后面 讲的根本是你自己幻想的阿!
这篇新闻中
完全没提到 李永德有跑啊!
警察也没有提到任何合理的盘查理由嘛
走在路上 无缘无故被盘查 本来就可以拒绝
如果警察硬要
还可以反告警察妨碍自由
各位可以自行GOOGLE
【警察职权行使法 夜市】
可以找到一个案例
警察这么做 是违法的、会被告的
我几年前 就看到那篇文章
我个人当时看完 心里想说...经过那个案例
应该全台湾警察 都会被教育这个案例才对
未来不会再有警察犯这种错
想不到现在还是有警察跟民众
都对公民的权益认知不足

希望未来可以落实 全台湾警察
都要上警察职权行使法的课程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17-03-20 01:35:00
被告? 不就被申诉一下交篇报告 第一个随便掰就好啦
作者: cheinshin (那就这样吧)   2017-03-20 01:35:00
作者: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17-03-20 01:37:00
http://tinyurl.com/mrc7m3z 这不能拦查 那谁可以拦查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0 01:37:00
推 讲得没错啊! 警察觉得有理的话,去告妨害公务啊!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17-03-20 01:37:00
那是案例是第一句话就说死啦嫌疑或之虞这种事会掰不出来? 不要太蠢就可以了而且你也不需要告知对方有啥虞虑,写报告时再掰就好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0 01:40:00
妨害公务是用言语、暴力胁迫警方,被盘查要求说明怀疑犯罪理由是哪里胁迫?
作者: ts01075701 (snake)   2017-03-20 01:40:00
那篇文章看起来比较像幻想文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17-03-20 01:45:00
法条里有写要讲吗?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0 01:48:00
讲不出来当然可以拒绝临检,要临检盘查民众讲出不出理由喔?
作者: s25g5d4 (function(){})()   2017-03-20 01:49:00
莫忘 ott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17-03-20 01:49:00
当然这种东西我再第六条没看到ㄝ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0 01:58:00
临检法定要件: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你要件就不符合了,侵犯路人宪法保障权益的正当性在哪?台湾警察就是没唸书还有一堆护航总爱嘴“没犯罪被侵犯一下会死喔?”
作者: poopllll   2017-03-20 02:12:00
那个法条没人看得懂尼
作者: arishina (weishin)   2017-03-20 02:16:00
警察被告,检察官不起诉,律师自诉,法院不受理,厂厂
作者: muggyman (六张犁智英)   2017-03-20 02:33:00
很多人喜欢引用第6款,可是第6款有个根本前提: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谁指定?第2项后段说的很清楚:“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所以如果有经过“指定”,很简单,请出示该管警察机关主管长官指定的“公文”,再来说说该款的适用吧!如果该路段或公共场所在其他法令上并无规定警察得查察不特定人身份的权力,同时执勤警察也拿不出指定的公文。就无法引用第6款,此时若无前5款的情形,其实就是根本不能查察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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