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tsunari (毛利要三成才行)》之铭言:
: 简单的说
: 原本一例一休的例假日如果要加班的话
: 未满4个小时要算4小时加班费 4-8小时要算8小时 8-12小时要算12小时
: 当初这样设计的用意 就在于要让劳工在假日出勤时的交通成本被雇主考量
一堆人看到未满四小时算四小时加班费就高潮了
以为做一小时可以领四小时 劳工权大跃进
我倒觉得 这条法律的用意 是要大家多多加班 做好做满
假设一个奉公守法的好老板 本来只需要你加两小时的班
现在呢 他只好请你多待两小时了 还必须努力找事给你做
要是不小心超过四小时一秒 就得直接加码到八小时
我看 在这种绞尽脑汁的没事找事下 台湾经济起飞是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