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是劳动部在告诉劳工
如果你同意休息日加班记得只要同意加一小时
这样你就可以领到四小时的加班费
因为这是劳基法24条明文规定
但如果你傻傻的同意加四小时
那就会有这个函示的问题
就是你临时想离开的话还要拿假出来请
然后领不满四小时的加班费
反过来说
劳动部也同样告诉老板
要劳工在休息日加班的话记得要以四小时为基数
这样既不会白给加班费
劳工要是有事想先离你还可能省一笔
至于劳基法第24条第三项的规定
前项休息日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四小时以内者,以四小时计;逾四小时至八小时以内者,以八小时计;逾八小时至十二小时以内者,以十二小时计。
这样的文字用词是不是有办法让你理解出劳动部这样的解释
我想当你是在做老板的时候应该就办法了
※ 引述《gina31126 (小六)》之铭言:
: 休息日加班需取得劳工同意,那劳工只同意加一小,剩下三小不同意还要请假吗?
: 一小既然已有加班事实,就是应该给加班费四小啊。还要请假要不要扣全勤扣考绩啊?
: DPP真的很容易给人看破手脚耶,既然是表姐的意思,我看英大总统的意思也八九不离十
: 了。
: 党工说有第五点可以避免雇主滥用劳工请假的理由规避加班费,我就呵呵了。劳基法几年
: 了?劳检几年了?有查完吗?这解释只是更方便老板省加班费钻漏洞而已。原本一例一休不
: 就是希望以价制量减少加班?现在这解释一出,有效果吗?
: 看来看去,只有砍七天假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