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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utterMyAss (55)   2017-03-15 19:52:39
自画宪政红线 马22年前亲签公文成起诉证据
https://udn.com/news/story/10562/2342676
2017-03-15 04:41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张宏业/台北报导
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起诉,台北地检署拿出马担任法务部长时亲笔签名、
极力防止外力干预检察独力办案的文件,以大法官解释为检察官独立办案、防止其
他权力不当干预画下宪政红线。马在廿二年前亲签的公文,意外成为他被起诉的证
据之一。
宪法机关也要严守分际
起诉书还引用马英九竞选总统的政见及多次发言,指他曾宣扬严禁非法监听决心,
应知道通保法规定,竟将监察通讯秘密外流。检方特别指出,总统和五院都是宪法
机关,就算各机关能依权能行使资讯权也要严守宪政分际,总统并无例外。
大法官释字第七二九号
大法官释字第七二九号被检方视为宪政机关的资讯取得权画下界线,解释中说明检
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犯罪侦查与追诉,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检方结案前,立
法院不得向检察机关调阅相关卷证,就算是要调阅已侦结而不起诉或未经起诉而签
结卷证,须基于目的和范围明确的特别议案。
结案前禁调阅司法卷证
该解释也说,若调阅有妨害另案侦查之虞,检察机关得延至另案侦结后再提供;简
单说就是“结案前绝对不可以调阅司法卷证”,结案后也须符合规定才能调。
前大法官苏永钦的协同意见书更阐明“侦查”为检察权核心,为防止其他权力不当
干预,应对其他机关行使资讯权予以限制,若不这样做,难期待侦审独立。北检以
相关论述认定作为宪法机关的总统没有特权。
知悉办案内容应要保密
起诉书中更引最高法院的判决见解定出“国防以外之秘密”的范围,认定马英九在
总统任内因职务知悉特侦组侦办案件中的内容,应该要保密,否则连“无罪推定原
则”都守不住。
起诉书指出,我国的刑法关于泄密罪是参考德国等刑法,德国实务与通说都认为行
为人从公务员或其他私人、合法或非法获悉秘密,都有守密义务。黄世铭二○一三
年八月卅一日向马英九泄密,并不是基于私交,而是基于“他是总统”,若马不是
总统,黄根本没必要去中兴寓所,“泄漏国防以外秘密”源德国见解,马因总统职
务而获悉侦查秘密,就应保密。
马在黄文件画红线注记
起诉书还指出,马英九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经黄世铭告知王金平关说案时,已掌
握九月二日特侦组可能传唤王金平、柯建铭、曾勇夫等人,甚至知悉九月六日有侦
结计画,并于黄交付的文件上画红线注记,显见马当时就知道案件尚在侦查中,所
谓全案属于行政不法,不可采信。
检方找出马英九一九九五年担任法务部长时主持“法务部革新小组第五次会议”会
议记录,内容显示“检察一体是保护检察官免受外力干扰之防护罩,而非使检察首
长成为政治势力入侵检察体系之桥梁,及检察体系援用司法独立概念,而有整体独
立之要求,以摆脱行政势力及压力团体之干预有所了解。”
黄并无正当理由报告江
检方指出,此会议纪录证明马英九对检察一体适用对象知之甚详,行政院长在组织
法上虽为检察总长长官,但并无犯罪侦查指挥权,也非检察一体适用范畴,总统更
非检察一体系统所及,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侦查案情,并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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